电影精品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电影精品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电影精品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管理规定》、《资助项目单位使用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相关财经制度,结合国产电影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影局在总局有关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负责电影精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象,包括资金使用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在受资助项目中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情况; (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专项资金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 (三)资金按规定进行专项会计核算情况; (四)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资金的报告反馈、分析核实、绩效评价、专项审计、责任追究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监管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配合进行。 第七条 电影局严格按照资助项目《申请书》和《协议书》的基本内容与要求,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和计划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向电影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具体说明专项资金的到位情况、实际用途、资金结余和绩效表现,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电影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与核实,发现问题及时指导资金使用单位整改。所发现问题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和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电影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逐步健全完善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不断细化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资金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申报专项资金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专项资金下拨后未按规定时限使用、且未及时报告说明情况的; (三)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 (四)专项资金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五)项目绩效不佳,未实现预期目标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局视违规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资金使用单位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或按有关规定追回已拨付的款项;涉嫌违纪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电影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ff17589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d22f1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