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关于逐步推行煤炭分区产销平衡合理运输制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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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逐步推行煤炭分区产销平衡合理运输制度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政务院 【公布日期】1954.07.21 【文 号】

【施行日期】1954.07.21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政务院关于逐步推行煤炭分区产销平衡合理运输制度的决定 (一九五四年七月一日政务院第二百二十次政务会议通

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

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物资流转的扩大,交通运输首先是铁路运输的任务是日益繁重了。一九五三年以来,铁路某些区段即已开始呈现出不能充分满足运输需要的趋势。

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对铁路运输日益增长的需要,除必须有计划地改善与加强铁路设备能力,并充分发挥现有铁路设备的潜力外,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逐步而坚决地消灭不合理的运输,以节约国家运输能力。消灭不合理运输的有效办法,就是逐步推行各种主要物资的分区产销平衡合理运输制度。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分区产钳平衡合理运输制度白本年第四季度起(八、九两月试行)首先从工业品中产量最大,并占全国铁路货运量三分之一以上的煤炭开始推行,然后逐步推行到其他主要物资。责成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从速制定煤炭分


区产销平衡合理运输暂行办法,颁发各部门执行。

第二、推行煤炭分区产销平衡合理运输制度(以下简称煤炭合理运输制度)。不仅是运输制度上的重大改革,而且更是分配制度上的重大改革,在推行过程中必将会过到某些困难,因此,在推行煤炭合理运输制度时,应贯彻由宽到严、逐步推广、稳步前进的方针。即先从国管煤矿和统一分配的地方国营、公私合营煤矿着手,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其它地方国管、公私合营与较大的私营煤矿。对于某些执行煤炭分区产销平衡合理运输基本流向图确有困难者,在合理运输办法中应规定一些过渡办法。此外由于实行煤炭合理运输制度所引起的个别地区差价问题,属于煤业建筑器材公司供应范围者,暂时维持原价不变,以免影响消费单位的负担。 第三、为保证煤炭合理运输制度能够逐步地、顺利地推行,必须对有关人员、用煤单位和居民消费者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解释工作。向他们说明实行煤炭合理运输制度,对提高国家经济计划性,合理使用国家资源,节约国家运输力,促进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使大家懂得从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自觉地克服某些暂时的困难,从而认真贯彻合理运输制度。

第四、为保证煤炭合理运输制度的顺利执行,要求各部门进行下列工作: 1、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精神迅速加强销售机构,依照国家煤炭分配计划及煤炭分区产销平衡合理流向图,审查各部门的要求,做好地区的和部门的煤炭分区合理供应工作。进一步查清国营和中央公私合管各煤矿的产品质量及用途,协助各主要用煤单位查清各地用煤数量、质量和习惯,以便逐步提高合理供应工作的质量。各有关省、直辖市财政经济委员会应逐步查清需要铁路和水路运输的地方国营、地方公私合管及较大的私营煤矿的产品质量、用途及其供销规律,并将调查结果报告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以便逐步将其纳入国家合理流向之内。

2、各用煤单位及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煤业建筑器材公司(以下简称煤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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