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应急管理局窗口办事指南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一、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三、设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四、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 (一)实施主体:XX县应急管理局 (二)承办机构:XX县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审批窗口 五、实施对象: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十九条规定,在XX县行 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六、申请材料:(所有证件现场核证原件,窗口免费复印存档)(是否可容缺)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可容缺,容缺时限8个工作日); (三)零售点布点规划证明材料。 (四)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示意图; (五)消防器材配备清单。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十、咨询、投诉电话及办理地址 咨询电话:0777—******** 投诉电话:0777—********、0777—******** 办理地址:XX县小江街道越秀大道133号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46b7926af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c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