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报告申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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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报告申请制度



开工报告申请制度 第一章开工报告提报准备

第一条所有单位工程在开工前或停建后复建之前均应填写开工报告,单位工程的开工一般是指工程正式破土,作为工程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算为开工,在此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场地平整、拆迁旧有建筑物及临时通信、临时便道、房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工程项目开工前,要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工程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标段)承包合同已签订;

2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

3复测及技术交底工作均已完成,施工桩橛完备;4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力准备能满足开工需要;5征地、拆迁进度满足开工要求,其它需报批的评估手续办理完毕,“三通一平”工作满足开工要求(工地布置、施工用水、用电及临时房屋、运输便道等能满足开工需要)6工地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到位,满足过程控制要求。 7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批准; 8监理工程师已经到位;

9涉及到既有设备的,应与既有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10环境保护专项方案已经编制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批。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制度、任制、检查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施工技术标准符合规定要求。 11正式工程开工前,要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和施工图(资料)核对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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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检查合格后,才能申请开工。

第二条单位工程由项目经理部工程部具体执行开工报告申请制度,按施工合同规定办理。开工报告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

第三条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由分部工程部具体组织实施,完成后报项目部工程部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第四条在填写开工报告之前,工程部、安质部应会同监理人员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及内容为:施工许可证是否办理,在城市范围内是否经规划部门批准,设计文件能否满足施工需要,设计图纸是否已进行审核,施工测量及桩是否完备并正确无误,材料机具劳力的准备情况是否基本满足施工需要,施工技术上预计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是否已有对策或防范措施,用地及拆迁等施工准备工作能否满足开工要求,技术交底工作是否进行等,上述检查内容填写于开工报告“准备工作情况”栏目之中。

第五条开工报告应签章批准手续完备,应有足够的份数列入竣工文件。 第二章开工报告的报批程序及要求

1施工各项准备工作已具备开工条件时,总体工程开工报告由工程部填写,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工。开工报告于开工前10天提报开工报告单。

2单位工程具备施工条件时,开工报告于开工前7天提报开工报告单。工程部填写开工报告,报监理单位同意审批后,方可施工。 3复工报告比照开工报告程序进行。

4开工报告是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填写所用表格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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