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说明: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违反合同(或违反约定)后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利息是有偿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使用借款的代价,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可见,利息是借款合同的法定孳息,而不是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逾期贷款利息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前提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在本案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极高的一定数量的违约金,显然不能请求同时支付利息,这是对违约责任的重复使用,也违反了《批复》的规定。有人认为,同时要求利息和违约金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这样的理解我们认为是反逻辑的思维,因为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逾期付款以利息计算,再加上一定数量的违约金,这样的综合违约金标准并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因此,这种合同条款是有效的,根据这样的合同条款提出诉讼请求也是合法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6c6685cbe23482fb4da4c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