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的适用及滞纳金的理解 在借款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了要求归还本金外,一般都会要求这么几项: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甚至还有要求滞纳金的。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一般都会涉及到这些,至于约定滞纳金,笔者刚开始学习法律时也未搞清楚到底是约定滞纳金呢还是违约金,什么情况下约定违约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不是可以一起计算,滞纳金是不是逾期利息的延续等等问题。 经过学习比较,笔者简要分析上述法律名词的适用及区别。 一、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中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该条法律规定了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的合法性,利息是借款活动所产生出来的孳息、收益,产生于借款期间,当然,还有相关法律规定了借款利息的一些细节规定,笔者在此不做赘述。 合同法中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该条法律规定了在借款合同中逾期利息的合法性,逾期利息产生于借款到期之后,贷款人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一种罚则,笔者认为逾期利息是一种违约金的形式。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该条法律规定了违约金条款。虽然在借款合同章节中未明确注明违约金条款,但是借款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之一,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违约金的规定。从法律条文及立法本意上看,在借款合同中,是可以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以及未按时归还借款应该支付的违约金。 二、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约定但是不能同时支持。 现在有个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是否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在诉讼中当事人同时提出关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的,能否得到支持? 笔者通过查询相关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对同时约定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无明确规定,但是当同时提出要求支持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时,就像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一样,不能同时适用,需要选择。 因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在性质上都是属于对于当事人违约的一种惩罚方式,两者的性质相同,只能选择一个。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当特别法和普通法对于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适用特别法的规定。逾期利息是合同法分则的规定,是特别规定,而违约金是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属于一般规定,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之中对于只要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都可以进行约定,两者性质相同,应当选择其中一项。 三、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滞纳金的效力。 滞纳金是行政管理的罚金,其具体适用的规定在各个行政法规之中。主要在我国税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 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金钱。从法律规定可知,违约金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对于违约行为适用。 滞纳金与违约金有着本质的区别,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因为滞纳金不是民事责任形式,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对此是不适用的。因此民事案件当事人要求滞纳金这一主张就不能支持。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可以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对违约民事责任形式认识不清造成的。主张滞纳金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变更诉讼请求变更滞纳金为违约金。 综上,借款合同中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应当依法约定并选择适用,并且要注意滞纳金不能约定在借款合同中。 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 王晓鹏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749dc46852458fb770b56a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