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案 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与 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称《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向师生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的各级各类学 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为学校)。 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属地管理、 学校落实的工作原则,建立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各 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承担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和食品安全标准,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与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 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食品安 全工作纳入学校管理督导内容,定期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检查;督促学 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落实食品安 全保障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 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监 管档案,必要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和宣传。 第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饮用水监测与监督管理、 学校 供餐的营养指导,以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 行病学调查,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形成学校食品安 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 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培训。 第二章学校食堂要求 第一节食堂建筑设备要求 协助教 育行政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指导做好学校食品安全 管理文案大全 实用文案 第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制作的食品品种、 数量、供餐人数 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保持内外环境整洁,远离污水池、暴露垃 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配备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的设施, 排水沟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食堂用水(含学生洗手用 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安法33) 第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按照原 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工艺流程进行单向设置。 (食安法33) 第十条 学校食堂加工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墙壁和地面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 料构筑;粗加工、切配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 湿的场所,应有1.5米以上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专间、 烹饪和配餐场所墙裙宜铺设到顶。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 地面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及排水系统,易于清洗、防滑。 (二) 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不易积垢、耐腐蚀、 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有一定弧度; 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 (三) 备餐、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 应当设专用操作区,设工具清洗消毒、空气消毒、专用冷藏等设施; (四) 食品粗加工区内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 洗水池及加工用具,并有明显标识,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 品应分开清洗。清洗直接入口食品的水池或容器应单独设置。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 生食类食品、裱 花类糕点必须设专间。专间内应设有预进间、专用冷藏设施、专用容 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 温度应不高于25C。 第十二条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由不锈钢或陶瓷等不 透水、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材料制成。 米用化学消毒的,应分别设有清洗、消毒和冲洗专用水池,各类 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用途。 倡导使用热力消毒方式消毒餐用具。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就餐区应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及餐具的 用水设施。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应加盖并有明显标识, 做到日产日 清。 文案大全 实用文案 第二节食品采购要求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应到资质齐 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米购食品、 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倡导 定点采购。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米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 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一) 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 应当查验供货者 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原件, 并留存加盖供货者 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二) 从食品销售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 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原件, 并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 货单。少量或临时采购时,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 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三) 从农贸市场或向农户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 理部门或经营者出具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 采购的,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原件, 并留存加盖供 货者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 从食品销售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 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从屠宰 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原件,并留存加盖供 货者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 品相关产品: (一)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 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 野生蘑菇、亚硝酸盐、发芽发青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三)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米购记录应如实 准确,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供 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 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文案大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6d9665328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f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