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船舶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搜救行动的效率,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报告系统是指船舶使用规定的报告格式和程序向中国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报告,各海上搜救中心应用报告信息对遇险船舶组织救助的一种制度。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区域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接收站和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组成。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机构须检查、敦促符合强制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并向志愿参加船舶宣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须督促船舶遵守本规定参加船舶报告系统。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其他国家领海和内水以外的北纬9°以北,东经130°以西的海域,以下称“中国船舶报告区域。”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航行在中国船舶报告区域内的下列船舶: (一) 航行在中国船舶报告区域内,且航行时间超过6小时的下列船舶,必须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一) 航行于国际航线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二) 航行于中国沿海航线16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三) 2005年1月1日后航行于中国沿海航线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二) 中国政府鼓励外国籍船舶和本条(一)款规定以外的中国籍船舶志愿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应当按照《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船长指南》中规定的报告方式、种类、格式、内容和要求进行报告。《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船长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七条 报告接收站负责接收船舶报告信息,保证及时、准确地将接收到的船舶报告信息提供给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或能够被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及时、准确地采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通过有效的通讯方式,及时、准确地向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提供船舶报告信息。 第八条 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应及时、准确地处理采集的信息。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各区域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搜救需要,利用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信息组织搜救。 第九条 在船舶或航空器遇险或可能遇险的情况下,各海上搜救中心应根据搜救的需要从船舶报告管理中心调取信息。船舶报告的信息只能用于船舶或航空器遇险救助、航行安全和防止海域污染等海上安全管理,不得将船舶报告信息用于其它目的。 第十条 参加船舶报告和参与救助行动的船舶应保持通信畅通。 第十一条 对有特殊贡献的船舶或听从指挥积极参与救助的船舶,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指定的机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ca8e4c95afafab069dc5022aaea998fcd22400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