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的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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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肯伯爵是斯密的学生,并且是斯密生命最后三十年中的朋友,他在斯密去世一年后的纪念文章中写到:斯密的政治原则倾向于共和主义,并把联邦制看作是君主制的政策平台。斯密对辉格派有着坚定的支持。7

亚当斯密的政治学具有十分丰富的特征,尽管其中许多方面与源于之前的主流观点,即霍布斯和洛克的个人自由主义的英国传统相一致,尤其是洛克的传统。自然的自由制度认为,个人在此制度中具有某种自然的权利,并可以寻求经济上的自利目的。12

威廉·格兰普在他的两卷本《经济自由主义》中对这些课题所进行的探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强调了亚当·斯密关于自然权利的论述后,它直接得出结论说,对亚当·斯密来说,国家只是一个“被动的保护性机构”。政府是因为人类本质的缺陷而产生的“必需的恶魔”,其主要目的只在于保护个人的自由,当然也包括人们“积累财产”的自由。13

谢尔登·沃林在其《政治与远见》一书中,提出洛克在政治权威性理论的衰退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因为洛克决定把财产与政治相联系,而不是与被创立的政治秩序相联系,因而把政治定位于纯粹的上层建筑,其合法性来源于自然的社会秩序。沃林并没有落俗的把亚当·斯密看作头脑简单地提倡和谐的自由经济,但他解释说,第一代社会科学家所发现的“社会”已渐近衰退,而在古典政治学传统中,特别是“政治”的部分被亚当·斯密的“非政治的社会模型”所代替。19

在《人类本质与历史》一书中,罗伯特·卡明与克罗普西和沃林一样,卡明把从洛克到休谟和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思想的发展,描绘称个人主义逐渐地以经济财产考虑为中心,并最终表现为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表述的自然的自由制度。20

市民化的辉格对英国宪制的一种狭隘解释是,除英国宪制外,不存在比的政治形式能够获得并保证人们的自由,特别是像法国这样的绝对君主制。福布斯的主要论点是,对休谟和亚当·斯密来说,“自由”主要是指法治保护下的个人或市民的自由。福布斯指出,休谟和亚当·斯密认为,公共自由或我们所称的政治自由只有辅助性的或工具性的重要性,因为其重要性只在于强化个人的自由。37

正如福布斯所指出的,亚当·斯密对现有的共和制很少表示什么尊重(甚至少于休谟),而且他似乎同意休谟的观点,即这种政府形式不适用于大的商业社会和帝国。40

君主制——共和制的二分法是亚当·斯密政治分析的基本框架,它也是孟德斯鸠与休谟的基本框架。这样,在《法学演讲录》中,亚当·斯密把孟德斯与休谟的观念综合起来,前者把贵族制与民主制都看成共和制政府的形式,而后者用两种政治以为的心里原则即权利和功利,把君主制和共和制等同起来。41


亚当斯密认为财产和市民政府在相当程度上是相互依存的。财产的保护、财产最初形成的不平等,以及财产的分布状态,这些总是因政府的形式的不同而不同。亚当斯密所想象的政府与财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亚当斯密通过把“政府的初始原则”放在“私法”之前,重新安排《国富论》的论题的结果是,强调亚当斯密放弃了社会契约论,并且削弱了哈奇森赞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的大部分工人的和自由主义的观点。斯密希望用责任原则来代替契约思想,即用权力和功用责任原则来说明君主制与民主制,以及托利派和辉格派的区别。正是在这一点上,至少就《国富论》来说,亚当·斯密提供了他的一种温和的和内心矛盾的对辉格派的偏爱。49

斯密否认了以同意产生于契约来说明政府的起源,以及政府凌驾市民之上的权力的观点。

亚当斯密运用了四阶段论来解释人作为公民的公法部分,在第一阶段,“狩猎阶段”,类似于“自由状态”,因为“那时不存在正常的政府形式,人们依然规律生活”。只是到了“畜牧阶段”,人们有了以牛羊成群为形式的财产,正是这种不平等的产生使得“政府”成为必需。《国富论》第四卷第11页:法律和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被认为是富人压迫穷人、保护财产不平等的工具,否则这种财产不平等会因穷人的攻击而被破坏。如果不是政府的阻碍,穷人会通过暴力使财产均等化。政府和法律阻止穷人通过暴力获得财产,而没有政府和法律,这些暴力就会施加在富人头上。富人告知穷人,你们或者像我们那样获得财富,或者继续受穷。

当他谈到“人类的自然需求”时,他也许提出了在市民社会的历史中经济因素的重要性最为明确和强烈的表达:65《国富论》下卷160,上卷第6卷,8-11页:人类生活有组织的活动,并不在于它为人类提供衣、食、住这三大需求,而在于人依据人类的精美标准为其生产提供方便。为改进和提高人类必需品,为鼓励各种技艺形式····法律和政府的目的似乎只在于此。法律和政府为那些增加财产的人们提供保障,让他们能够安全地想用其成果。法律和政府使不同技艺得到繁荣,并且由技艺所产生的不平等也充分地得到保护。法律和政府保障国内的安全,使其不受外部的侵犯。智慧与德行也因它们有助于提高人类需求而为人们所赞誉。因为法律与政府的建立是人类智慧的最高成就。

国富论第三卷和第五卷有关商业和自由的讨论较多

后来关于亚当斯密作为“经济自由主义”的奠基人的说法,却都集中于有关商业和自由互利的关系的一个方面,即经济自由体制对商业繁荣发展的好处,而亚当斯密关于这种关系的另一方面——商业社会的出现对自由体制和正义的作用——则被忽视了。“经济自由”基本上是十九世纪的标志,虽然它也是大多数理论家所愿保持的东西。它着重考虑的是国家在个人经济事务中的作用,但对亚当斯密在探讨商业与自由的相互关系时的历史背景却未给予适当的认识。在亚当斯密之前,孟德斯鸠和休谟明确的谈到在这个问题上“现代人”反对“古代人”,从而为这种商业与自由的关系确立了某种理论基础。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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