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注销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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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2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8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61日起施行。



参考式样17





合伙企业注销清算公告



××合伙企业注销清算公告: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已决定解散本企业,请

债权人自接到本合伙企业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本合伙企业清算人申报债权登记,逾期不申报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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