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约定是否合法? 案例一 甲男与乙女相识之后,感情很好,很快两人就开始商量结婚事宜。两人决定订一份婚后生活协议,协议内容为:相互忠于,不得变心;共风雨,共患难,永不离婚;双方各自的收入都归各自,但各自要拿出收入的1/3共同存入一个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爱情基金;如一方违约,爱情基金的钱都要归没有违约的一方所有。协议写好后,两人都在上面签了字。 两人结婚后,第一个月的爱情基金就有了2000块钱。一年后,乙女发现男方有了第三者,便提出离婚。离婚时她提出,这份基金应归自己所有,而甲男反对。法院审理后认为,基金为双方自愿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又已履行,据此判决基金归乙女所有。 案例二 张先生是家私营企业的老板,已与前妻离异。去年,他遇到孙小姐,二人情投意合,很快便决定结婚。 结婚前,张先生告诉孙小姐,自己现在的所有财产都属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但他要拿出其中的一百万元作为二人婚后的共同财产,张先生还写下协议,并到公证处公证。 这是财产约定的一种,张先生写下的为有效协议。 案例三 两年前,赵女士发现丈夫有了外遇,她不想离婚,便与丈夫写下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允许丈夫和第三者保持同居关系,但他们二人 1 不可公开一块儿出去;每个月丈夫可给第三者活动经费500元。 这份协议也约定了财产:把夫妻共同财产当中的一部分约定同意给第三者,但它违反了我们国家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为无效协议。 案例四 李女士的丈夫是个生意人,常常很晚才回家,有时甚至整夜不归,李女士对此很是恼火。一天,她写下一份协议,称每晚的24点到第二天的7点这段时间内,丈夫应属于自己,如晚回来,需每晚一小时支付自己100元钱。 这份协议也是对婚后共同财产的一种约定,但不合法,因为它是用性和经济做的一种交换,这种交换不能认定为合法。 案例五 结婚前,小莉与丈夫写下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夫妻双方谁也不得提起离婚,如谁先提起离婚,就不得分割家中的共同财产。 婚后的第五年,丈夫提出离婚,小莉拿出协议,要求丈夫不得分割财产。 此协议对婚后共同财产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离婚自由的原则,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 约定财产的人群 现在,婚前约定财产的人越来越多,那么,都是哪些人群愿意约定财产呢? 财产丰厚的人。一方拥有相当的财产,不想让自己的婚姻对象来 2 分割自己的财产,往往采取财产约定的方式来解决。 再婚的人。离异以后又找了新配偶的人,有一部分会先约定财产再结婚,这其中包括再婚的老年人。再婚的老年人往往会在房产上产生纠纷,他们的子女也往往不希望老人将房子带走。这时往往有房的一方会约定:房子永远属于我。 双方年龄相差较大一点的。夫妻双方相差十多岁以上,往往会先做个财产约定。 约定,形式多样 《婚姻法》第19条特别强调,关于财产约定一定要用书面形式。除文字外,电子邮件也是一种约定的形式。当然,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去做公证,因为公证的效力最高,如果用公证来约定财产,当需要修改协议时,也必须要用公证的形式。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844f605cc175527072208b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