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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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制订目的)为了加强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零售点定义)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酒商店和其他等七类。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各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布局原则)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合理规划,引导多元经营,优化业态结构。

第六条(不予设置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烟草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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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四)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师生出入通道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米范围内的;

(六)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 第七条(限制区域)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场内经营者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个,场内经营者户以上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个。

大型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受第一款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位于机场、铁路、轮渡、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枢纽内的;

(三)连锁便利店、超市;

(四)申请人为本市低保户、无业且生活困难的本市居民、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的;

(五)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跨行政区域的经营地址变化的。

第八条(零售点数量公示)各区烟草专卖局每月应当对上月本行政区域内各街道(镇)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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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烟草零售业态分布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零售点集中度)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每半年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历史峰值情况对外发布本市各行政区域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度等级提示: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未达到行政区域历史峰值的,应当对外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度绿色等级提示。

(二)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达到行政区域历史峰值以上(含本数)但未达到的,应当对外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度黄色等级提示。

(三)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达到行政区域历史峰值以上(含本数)的,应当对外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度红色等级提示。

各区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分布等实际情况做好信息公开和政策宣贯工作,引导和支持申请人理性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监督管理)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对各区烟草专卖局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上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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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8531132b7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