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天人合一”思想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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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天人合一”思想的联系



摘要:

天人合一”的思想概念最早是由庄子阐述,后被汉代儒学家、阴阳家董仲舒发展为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体系,并由此构建了中华传统文化的主体。 人合一” 思想不仅是中国儒家天命观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哲学基石。中国古代法律的三大基本特征宗教化、伦理化、和谐化,即是受到了尊天敬天观念、“民本”观念及大一统观念的影响。因此,研究古代中国哲学与法律的关系构成,对构建当代法哲学体系不乏启迪意义。

关键词:“天人合一”思想;传统法律文化;



“天人合一”这个理念,最早是由道教著名代表人物庄周提出的,他在《庄子·达生》中这样说到:“天地者,万物之父母也。”而对这个概念而言,董仲舒一改先秦时期儒学论阴阳不论五行的观点,将之合二为一。

先秦时期,哲学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天与人的关系上。作为奴隶社会的代表时期,商朝宣扬“帝立子生商”,东西周都强调“受天由大命”。随着由春秋奴隶社会向战国封建社会的转变,社会性质发生根本性变革,中国古代哲学开始转变为包含有伦理性与宗教性的双重哲学敬天尊天观念也为儒家所吸收,并为古代法律的建立提供了合理性依据。

一、尊天敬天观念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体现

“天人合一”思想在我国古代法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是君权神授,任何法律都由天的代言人也就是皇帝来颁布,皇帝的权利则来源于上天的授予;神话了的道德伦理观念,“三纲”“五常”“七去”等众多封建伦理道德成为了法律设立的基础;神秘化的司法活动,统治者往往将各种自然灾祸与司法判定相联系,认为天灾乃怨气所致,出现各种灾害时往往采取大赦来逢迎天意;司法审判往往也体现出极强的宗教性,如春夏行德刑,秋冬施刑罚,以符合“春生夏长秋收冬藏”的“天道之大径”

二、“民本”观念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由于“天人合一”思想基础并非来源于儒家思想内部,因而董仲舒宣扬的“天人合一”思想体现出了极强的矛盾性,“子不语乱神怪力”与“敬鬼神而远之”就是儒家思想对于外来思想排斥的很好体现。儒家正统思想中贾谊的话更具代表性,他说:“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这种肯定人的存在和价值的思想,才是儒家自身“天人合一”思想的体现。而这种思想也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了重视民心、关心民间疾苦、反对苛政等思想内容,也促进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伦理化的形成。儒家吸收了自西周以来的“礼治”“明德慎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一整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在尊


天重民双重观念的指引下,为中国封建社会构建出一套伦理化的法律体系。

三、大一统观念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儒家思想的矛盾性体现在既强调要以天为尊,又强调以民为本。那么二者的关系到底应如何协调呢?在这一问题上,儒家采取了类似诡辩的方式来解释天人关系。孟子认为,天意是天和人双重意志的体现,皇帝的天下既是“天与之”同时也是“人与之”,而董仲舒则以“以类合之,天人一也”的理论,将天人关系以宗教为纽带结合起来。由此观之,儒家将无法协调的问题转变为了大一统观念,从方法论的角度提出了“中庸”之道作为协调矛盾双方的准则,表现在对法律的影响上,则突出了强调凡事“度于礼”、以礼为中,和既提倡“怀德”,又主张“怀刑”的双重要求。



总之,“天人合一”思想是我国传统哲学思想百花齐放的体现,又是古代法儒化法律的思想基础。“天人合一”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影响极为深远,使得中国传统法律体现出宗教化、伦理化和和谐化的三大特征。虽然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诸多缺点和消极因素,但是其积极方面如强调以民为本、重视道德教化、反对苛政刑法和提倡严于律己等思想和在处理社会关系时强调的和谐精神,对建立当代社会法制体系具有重大启迪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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