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功利主义哲学中,在借鉴了先前的法学家的思想后,边沁将功利主义思想具体化,提出了完整的功利主义思想体系,对于英国的资产阶级法治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主宰人性的原则一苦乐原理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主要以功利原则为基础。边沁认为,大自然的不断进化,离不开弱肉强食这一亘古不变的规律,人类虽是高级动物,但也是大自然的一员,人类社会自然也有自己的规律,如果能找到每个个体的规律,给个个体的生活会更加幸福,社会也会更加和谐。边沁强调说,虽然每个个体都在社会中各不相同的存在,但是每个人的生存规律都是相同的,每个人的人性都遵循着同样的一个原则,就是避苦求乐。无论是每个人的个体行为,还是社会事件的产生,追根到底,都是由于这个规律,因为避苦求乐人本性中的最根本原则,这个原则对于支配了人的思想,引导着人的行为。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一快乐和痛苦一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使我们应该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对其俯首称臣。”边沁认为,人类做出的一切行为的最合理的解释就是源于人性中的避苦求乐。人作为主宰世界的高级动物,避苦求乐是每个人的本性,文艺复兴过后,哲学家们也提出了关于避苦求乐这一理论的诸多观点,边沁则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哲学上的总结。边沁认为,人类的一生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行为,这些行为又受各类想法的驱使,但是每种行为的出发点,万变不离其宗,都是由快乐和痛苦这两种感受所支配,人们无时无刻都在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是如此。在边沁的思想中,无论人们所说的语言多么的高尚,无论人们的行为多么大伟大,都逃不过避苦求乐这一本心。边沁说: “组成社会的每个人的幸福,亦即他们的快乐与安宁,是立法者所应该注意的唯一目标,而在事情取决于立法者范围之内,他都应该依据这个唯一标准使每个人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究竟使一个人做这件事还是做别的事,除了苦和乐以外,再没有其他东西可作最后决定了。” 众所周知,功利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边沁在其功利主义思想中对其的解释是--那些能带给人们快乐的东西,或人或事或物品或感受,都可称为功利。换句话来说,每个人对于快乐的渴求与向往就是功利。在此基础上,边沁提出了,功利主义原则是判别事情的一个准则,事件的是非善恶都可以用功利主义原则进行评价,同样是决定什么该留下,什么该舍弃的标准。如果一件事具有功利性,符合功利原则的评价标准,就是正确的事,就是毫无保留的应该去做的事。只要是有悖于功利主义原则,这件事就是错误的,人们就应该弃之不做。1822年,边沁的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引论》再版时,边沁为“功利主义原理”增加了注释进行解释,边沁认为“功利”这个含义有些模糊,难以让人接受。所以边沁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一词作为“功利”的细致解释,同时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当作功利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边沁提出,功利主义原则是不考虑出发点的,只考虑最后的结果,要考虑一件事能不能给社会,给人们带来幸福的最大化,至于一件事的出发点的善恶是不应该考虑的。 正因于此原则,边沁强烈反对禁欲主义,对于禁欲主义进行了严肃的批判。边沁认为,禁欲主义是玄想家们的痴人说梦,只要一个人的生命存在,就不会去刻意控制自己的欲望,边沁说“只要让地球上十分之一的居民坚持奉行它,不过在一天之内,就会把地球变为地狱了”。足以看出,边沁对于功利主义的原则性非常注重,是绝对不会被人自身的想法所更改的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律,边沁认为个人、社会、国家的任何行为都是以利益为出发点,理性的道德都是虚无的。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中,边沁将幸福这一概念解释为利益,他认为一个行为的正确与否该如何判断,只需要看这个行为为是否为行为人带来利益,如果为行为人带来利益,那么这一行为就是正确的,反之则是错误的。所以边沁的功利原则又可被称为利益原则。边沁还提出,每个个体的个人利益相加的总和构成了社会利益,所以社会利益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而产生的,社会利益的存在是抽象的,而个人利益是实体化存在的,抛弃个人利益,毫无目的的追求社会利益对于社会乃至国家的发展是毫无帮助的。简而言之,边沁认为,避苦求乐既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出发点,也是人做每一件事的最终想达到的目的,同时也是人性中最不可更改的原则,这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理论基础,我们称之为苦乐。 二、功利原理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可以分两点加以论述。第一点, 自利原理,解释就是个 人功利的实现,也就是个人利益的实现。例如,在边沁的后期著作“惩罚与奖赏的理论》一书中,强烈的批判了个人牺牲主义,并提出“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的这一具体理论。法律在规制人的具体行为时,应该以社会中的每个个体 的苦乐为标准,在边沁对于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中,即便是法律,也不能忽视每个 个体对于苦与乐的感受,换个角度进行解释,如果哪一条法律让人们痛苦增加, 快乐减少,那么这条法律规定的制定就是不合理的,无法从根本上让人们信服, 无法从根本上制约人们的行为,也无法使社会进步。 第二点为利他主义。大多数法学界的学者都忽略了利他主义的重要性,正如 边沁对于功利主义立法思想的研究初期时,也是以利己主义为主进行研究,但是 经过研究的深入以及对于先前学者们的思想进行吸收和借鉴之后,边沁认识到利 己只注重利己主义并不能满足社会向前发展的必然要求,所以边沁提出,功利主 义思想的核心除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外,利他主义同样是重要的一方面,而且 不与利他主义相结合,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无法完成。边沁从人的本性出发, 他认为每个人心中都有同情感存在,每个人对于社会他人或是社会共同利益或多 或少都会有一些关注及维护。从整体上来解读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占据思想核 心的是利己主义,而基于达到利己主义的普遍实现需要与利他主义思想联合,但 是相比于那些极端的利己主义者,边沁的思想有着原则上的区别。边沁的利他主 义思想可以用一句话概括,每个个体在社会中的任何行为均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 大化为出发点,然而每个人并非去盲目追求,对于社会中他人的情况是会进行考 量的。 三、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所提出的最大幸福原则,可以理解为社会中每个个体的幸福的相加,或 称为最大利益的实现。边沁认为,政府及国家应该以此为目标去做出任何行为, 这个目标,也正是社会上所有个体所追求的一致目标。边沁在其著作“政府片论”中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即最大幸福原理是在社会中判断行为是非的准则。边沁认为,世界上的所有行为都要通过功利 主义的原则去衡量,假如一个行为最后的结果是社会上最大多数人拥有了幸福 感,无论此行为的出发点如何,此行为都是正确的。但是其中有一项关键问题需 要去讨论,那就是如何给幸福这一抽象化的概念作出一个具体的定义,从古至今, 包括法学家,思想家,哲学家,伦理学家等许多的学者都对这个概念有着自身的 理解,有的学者把自身知识修养的不断提升视为幸福,有的人把自身利益的满足 视为幸福。但是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中,所谓幸福是指一种状态,是一种自身 需求得到满足而产生快乐情绪的一种状态。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中对幸福做出了 两种划分,第一种是从个人角度出发的个人的幸福,根据苦乐原理所衡量的社会 中的每个个体是否快乐。第二种则是上升到社会层面的幸福,也就是社会上的最 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想达到的终 目标,同时也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中的理想社会的主要标志,更是他要进行立 法改革的理论基础。边沁在讨论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时,他对于社会利益 的地位高于个人利益这种说法非常反对,他认为个人利益绝对不应该服从于社会 利益,坚决抵制一个个体为了社会利益的增加牺牲自己。边沁认为,如果第一个 牺牲自我去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的行为被承认,那么接下里的所有此类行为就都 是正确的,那么再去强调追求个人的幸福就毫无意义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f90d98c7a3e0912a21614791711cc7930b778f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