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XXX(厦门)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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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XX律函字第

XXX(厦门)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受厦门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如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违约事宜,向贵司严正致函如下:

一、本律师依据我委托的XX公司提供的XX梦工厂企业孵化协议》付款记录等资料及其陈述可以证实以下事实: 1、合同签订情况

20XXXXXX日我委托人XX公司与贵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XX梦工厂企业孵化协议》,合同编号为:XXXX,该合同约定:贵司入驻委托人经营的厦门市XXXXXXXXXXXX号一“XX大厦”写字楼XXXX单元。入驻期限为:20XXXXXX日至20XXXXXX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协议已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合同履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署后,我委托人XX公司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贵司一直疏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贵司每期费用开始前十日内要支付下一期费用,自协议签订日起至今,除了第一期费用和押金。贵司相关所有费用已拖欠长达X年以上之久,拖欠款达到人民币XXX元。委托人多次联系贵司处理,但贵司一直拖延付款,已经严重违背合同约定,已经严重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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