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20XX)XX律函字第XXX号 海南XX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XX律师事务所受海南XXX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违约事宜,郑重致函如下: 一、本律师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海口XXX国际机场XXX合作合同》、付款记录、聊天记录等资料及其陈述可以证实以下事实: 贵司与委托人于20XX年XX月签订《海口XXX国际机场XXX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合作开展海口XXX国际机场XXX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协议已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署后,委托人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贵司疏于履行合同义务,一直拖延结算货款,截止本律师函发出之日贵司共计拖欠货款人民币XXX元(XXX元整),贵司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 本律师认为,若委托人陈述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之规定,委托人结合上述事实,就委托人与贵司签订合同及履约事宜之行为作如下分析: 贵司与委托人之间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因贵司没有按约定履行服务,致使合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d0bc4d358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1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