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 规律无处不在,如果没有规那么,这个世界将无法继续存在。在法律创制之前,就有了公平的关系。如果说人被成文法所规定的外,就没有公正了,那就是说,在圆还没有被画出之前,所有的半径都不相等。人在制定公正的法律之前,公正就已经存在并以确定了关系。但是不是说只能世界和物质世界管理的一样。同时,在兽类和植物相比拟,兽类由于生理快感的诱惑,保持了它们的个性。所以,它们并不是完全地遵守自然法律。兽类没有人类的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优点。兽类没有人类所拥有的希望,也就不存在有期望。没有期望就失望,就不会有忧虑和恐惧,也没有烦恼。同时,没有欲望,它们就能很好的保护自己,对它们来说欲望只是为了繁衍。 自然法,顾名思义是在人类出现之前就有的法那么。不是人类而经营,是源自生命的本质。自然法使得人类的脑海里树立起“造物主〞的概念。是让人类获取知识而不是有多少现成的知识。在远古时期,人类会出去觅食,是自然法的原那么;遇到危险想要逃脱,是自然法的规那么;畏惧大自然,是自然法的规那么;诱捕小动物,逃避大动物,是自然法的规那么。而有了社会以后,人类置身于社会,彼此平等的观念逐渐消失,争斗开始。每一个国家拥有自身的力量,而国与国之间又想要得到彼此的东西,这样战争就出现了。战争出现,伤害的不只是人,还有根底设施。然而战争总要被躲避,总要完结。就这样,为了减少伤害,人类制定了法律,规定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行为准那么,与其在伤害中疗伤,还不如一开始就没有伤害。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2 在《论法的精神》这部巨著中,孟德斯鸠认为公民自由分为两种:哲学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哲学上的自由是意志的自由,而政治上的自由那么是与法密切相关的。确保政治上的自由即是“法的精神〞所探讨的问题。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这是孟德斯鸠对自由与刑法关系的科学概括。而事实上,“刑法是为保障自由而存在的〞,那么是他对刑法的价值定位。刑法从专制与镇压的工具,到公民自由的保障,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也是古代及中世纪刑法与近代及现代刑法的根本分野。 刑法应该为保障自由而存在,但刑法本身却并不能创造自由,而仅仅是保障自由存在的一个工具而已。然而在不同的政治制度架构中,公民自由程度不同,刑法性质也就因而有别:在专制政体下,刑法的原那么是制造恐怖;在君主政体下,刑法那么对荣誉的保卫;而在共和政体下,无论是民主政治或是贵族政治,品德和节制是刑法原那么,也是其政体的`原那么。 因此,不管是在何种政体之下,都需要罪行法定原那么来防止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就是自由的胜利。这样,刑罚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了。实现刑法的效力不是在于刑罚的严酷与否,而是在于公民对刑罚的畏惧,哪怕只是一种口头惩罚。所以,要实现刑法效力的最大化,就必须强化公民的荣誉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3 《论法的精神》是一部深奥的书,一部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伟大著作,看了一遍,顿觉思维开阔了很多,接下来我就主要谈谈其中的三权分立理论吧。 三权分立制止的是权力的滥用,以权力制权力,使三方的某一方权力不至于过大,权力的制衡是提供公民自由的根本保障,三种权力,其中的两种或是三种权力绝不能集中一两个人或是同一个机构手中,否那么权力的制衡将是扯淡,公民的自由也将不复存在,这是事实,历史也证明了这点。倘假设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别离,那意味法官掌握了压迫的力量,假设是法官品德好不用去说他,但谁又能保证被选出来的法官品德是好的,谁又能保证如今品德好的他会在时间的考验之后而不变的品行恶劣呢?法官掌握压迫力量还只是一个表层,薄浅的理解。 假设是两者权利不别离,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就可以说是行政司法机构,此机构里的高层做什么事情将会为所欲为,因为他们即使干了什么坏事,对不起人民的事情,审判者最终还将是自己,审判者与被审判者是同一个人,世界上是没有人会傻到自己会判自己罪的地步的。所以,此机构里人假设是品行恶劣被腐化,那他们做的任何坏事将得不到任何惩罚,无休无止的损害人民的利益,人民的自由将荡然无存。即使两者别离,我认为假设是不做到公正公开,也将会受到腐化。我们知道,档次高的人比拟容易结交到档次高的人,档次低的人亦然。所以,两大机构里的高层也必然会熟悉,这样,无疑让两者的权利接近了,在司法人员审判做了坏事的行政人员时,必会手软,这也会导致不公正,间接侵害了人民的利益及自由。 所以,我认为,要做到最好的公正,就要公开。有两点: 一,我认为行政不需要完全公开,因为这会影响到行政的效率,毕竟在一个全民素质不是很高的年代,行政完全公开必然会造成无数人的议论,很多人假设是不懂行政者真正的意图或是有人成心捣乱的话,必然会造成舆论的压力影响行政,将要执行的决策也将会执行不了或是拖泥带水,所以,行政不必完全公开。 二,司法需要公开,即使不是完全公开也要多数公开,这样公开,会使得司法者不敢随意舞弊徇私,迫于公众的压力,司法者也会尽全力审判而不造成错判误判。倘假设一个机构拥有立法权与行政权两大权利。那么他可以凭借自己千变万化的意识来强制执行自己制定的法律而不受任何制裁,因为什么,因为他没有违法,即使人们在喊不公平喊冤也没有用,因为他没有违法。但是,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的人绝不能身兼两个机构的两个职位,因为这等于是变相,行政人员只能监督立法但不能参与立法。司法权与立法权假设是结合在一起,就会对人民的自由和生命实行专断。不能保证人民的自由。当美利坚合众国成立之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就成了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指导思想,这对美国的开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制约了领导者最大的权利,制止了国家民主制度腐化成专制制度。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a7cd34d30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6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