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众所周知,《论法的精神》一书是法国作家孟德斯鸠的著作。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在学术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得到了很高的荣誉。历任波尔多省法院法官、院长和法兰西学院院士。他出生于贵族家庭。1716年孟德斯鸠继承伯父的子爵爵位和法院院长职务。在工作中,他认识到封建法律是为了王权服务的,开始怀疑法律能否做到真正的公允。1728年他辞去院长职务,潜心读书,涉猎各类学科,获得了广博的学识。他到欧洲各国旅行,深入研究英国的宪法和议会制度,为《论法的精神》收集资料,耗时20年。经过精心的酝酿和准备,终于在1748年完成并发表了《论法的精神》这一社会巨著。全书分为三十一章,主要涵盖三个方面:1.关于政治分类的学说;2.分权说和君主立宪;3.“地理”说。而这三个方面可说是贯穿整本书,将其有序的连接在一起。我们应当注意到孟德斯鸠生活的年代,因为这对他的思想、成就有着莫大的影响。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时代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机进一步成熟。另外,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理论的形成作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孟德斯鸠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孟德斯鸠出生的前一年,海峡对岸的英国发生了光荣革命,这场革命意义重大,从宏观层面看,使英国建立起现代政治体制,也为世界范围内的政体转型提供了范式和样板;从微观层面看,对孟德斯鸠一生的著作和思想都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这一年在中华帝国的纪年中为清王朝乾隆十三年,是所谓“康乾盛世”的时代,但是盛世之后不久就转入急速的衰败过程中。大约四十年后的1789年,爆发了影响深远的“法国大革命”,这场革命的思想渊源来自启蒙思想家和他们的著作,其中就有孟氏的这本名著。孟德斯鸠在他的时代并不寂寞,与他同行的还有很多虽非贵族出身但秉持同样理想的思想家,例如伏尔泰、狄德罗等,他们一起组成了法国启蒙运动的璀璨星河。 在春学期,我主要读了第三章(《三种政体的原则》)、第十一章(《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体的关系》)、第十四章(《法律和气候类型的关系》)。在这三章中有令我印象最深刻的即前文所提到的三个方面。我们所接触有关孟德斯鸠的思想最多的莫过于他的三权分立的思想,这一已成为美国建国思想的思想却使我们忽略了孟德斯鸠其他闪闪发光的思想。正如一位翻译者在其译序所写:“在政治分类方面,他将政治体制分为共和、君主、专制,而这三种政体的原则分别是品德、荣誉和恐惧;在三权分立方面,他提出立法、行政、司法的分权理论;在“地理”说方面,他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因素与人民的性格、感情发生直接的关系,法律应当考虑到这一点。”孟德斯鸠反对神学,提倡科学,但又不是一个无神论者和唯物主义者,孟德斯鸠是一名自然神论者。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贡献是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孟德斯鸠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特别强调法的功能,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 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其中还提出了“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风俗等会产生巨大影响,认为土壤同居民性格之间,尤其同民族的政治制度之间有非常密切的联系,认为国家疆域的大小同国家政治制度有极密切的联系。但在阅读这些章节时也不得不承认孟德斯鸠的思想确实有双重性。孟德斯鸠一方面对封建专制主义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深刻的批判,另一方面又同它进行妥协,提出君主立宪的主张。孟德斯鸠一方面对宗教僧侣主义进行了斗争,另一方面孟德斯鸠又不是个无神论者,而是一个自然神论者。孟德斯鸠虽然比其孟德斯鸠许多启蒙思想家更深刻地提出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和动力问题,可却不能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而且在社会观方面孟德斯鸠仍然是个唯心主义者。而这当然和他所处的社会阶级、生活时代有着莫大的联系。可以说,正是由于孟德斯鸠的思想具有这种两重性,所以在孟德斯鸠逝世以后,孟德斯鸠的思想在不同的社会阶级中间便很自然地引起了不同的反应和得到了不同的对待。一切反动阶级的代表人物和反动思想家,都总是力图利用孟德斯鸠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来为自己的反动政治目的服务。一切先进阶级的代表人物和先进思想家,则总是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孟德斯鸠的思想遗产。孟德斯鸠们既充分肯定孟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反对天主教神学斗争中的伟大功绩,又指出它在这些斗争中的妥协性和不彻底性,孟德斯鸠们既充分肯定孟在社会学研究方面所做出的巨大贡献,又指出它的社会学中的缺点和错误。 在阅读这三个章节时,我一直在思索一个问题:本书的标题是《论法的精神》,那么最后作者究竟有没有论证出法的精神?如果有,法的精神又是什么?孟德斯鸠在书中对“法”曾有若干定义,例如“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源于事务本性的必然关系”,“一般而言,法是人类的理性,因为它治理着地球上的所有民族”。但是,对于究竟何为“法的精神”,书中并没有具体的答案。所以,有学者笑言,什么时候读出了“法的精神”,才是真正读懂了《论法的精神》。带着这个问题,我又阅读了其他一些章节,查阅了其他一些资料,或多或少的能够解答这个问题。法的精神,这个词语是那个时代划破夜空的闪电,也是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的先声。正如狄更斯所言:“这是最糟糕的时代,这是最美好的时代。”而这部著作就是那个时代的一个标准、一道分水岭。自此以后,对自由的追求和对权力的制约成为现代国家和现代政治最核心的理念,并最终落实于各国的宪法和政治制度之中。现在想起孟德斯鸠和《论法的精神》,我最先想到的是其中的几句名言:“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想要去做的事。”;“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休。”;“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担心君主或议会可能会制定一些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司法权如果与立法权合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将由专断的权力处置,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司法权如果与行政权合并,法官就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由同一个人,或由权 贵、贵族或平民组成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的权力、执行国家决议的权力以及裁决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那就一切都完了。”这些是我在读本书时印象最深的一些话语。正是因为这些话语,我才意识到,自由和权力这对格格不入的力量最终被收入法律的筐箧之时,就是天翻地覆的革命终结之日。行文至此,答案似乎已经呼之欲出:什么是法的精神?自由! 最后我想说的是,法律不应该是一切。当下有许多问题,条条大路通罗马,法律并不是唯一的路,当你以为只能求助于法律的时候,这种对于法律能否产生实效的恐惧和慌乱将会吞噬你的信仰。一旦信仰发生了动摇,一切的法律活动都将是无根之木,不会焕发真正的光彩。法律必须回归人的生活世界或者说生存方式、生存样式,以人的幸福生活为旨归而展开研究。也就是说,它必须超拔于经验世界或现世主义的有限性和暂时性,力求在人的生命存在与某种永恒存在的精神性世界之间建立联系,承载人文的意蕴,追问生命的意义,由此而求觉悟与永恒。这种永恒的原动力就来源于法的精神。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67f33eb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95005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