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师专家学者谈聚众淫乱罪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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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专家学者谈聚众淫乱罪存废





《西安日报》学者访谈(记者张潇):聚众淫乱罪已过时 李银河一“博”激起千

层浪

一贯提倡“性权利”的女社会学家李银河在其博客发表了一篇名为“取消聚众淫乱罪”的博文,立即引来网友和学者的关注和争论。

李银河举出了5个案例,案例的当事人分别因为裸体跳舞、裸体打牌、举行换偶聚会、勾引男性与其乱搞男女关系、玩弄男性生殖器而获聚众淫乱罪,其中召集聚会的第三个案例当事人被枪毙。她指出,这些个案是我国所有与性有关的犯罪判决中问题最大的一类。所谓“群奸群宿、聚众淫乱”不过是西方社会正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性聚会”。在西方报刊的广告栏中,常可以看到希望进行换偶活动寻找伴侣的广告,有时是两对夫妇相聚换偶娱乐,有时是多对夫妇进行此类活动。目前我国也存在大量此类自愿活动。李银河认为,在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全部是自愿参与的这一前提之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 公民有支配身体的权利

李银河的观点在网上被热炒后,新浪网进行了一次网上调查。截至31813时,共有92172人参与调查,49982 人(占参与总数的54.2%)表示支持,并认为公民拥有按自己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37906 (占总数的41.1%)表示质疑,认为取消聚众淫乱罪破坏传统美德,易将人们引向沉溺性的罪恶深渊; 其余参与调查的人认为不好说。

西北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刘莹副教授说:

“李银河是家庭婚姻和性社会学专家,从学术角度,我表示支持。 在不妨碍他人的基础上伸张自己的性自由,这种态度反映出社会的开放和包容,我国目前还不是开放型社会,社会结构的制约使得这种伸张性自由的呼声受到诸多反对也很正常。也自然会受到社会层面、伦理传统文化层面的抵触。据了解,目前的聚众淫乱罪多与卖淫嫖娼等其他性犯罪联系在一起,案情一般都较为复杂。”

全国政协常委、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明确表示:

“她说的是有道理的。”他进一步分析,聚众淫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个人完全出于一种爱好,“这种情况至少是不应该治罪的,因为人家是自愿的,比如国外的一些性俱乐部,还有的自虐,都是自愿的,既然是自愿就要尊重人家的权利。这些人都是成年人,都有自主权,法律不应该禁止,但一个前提是不要影响社会公众的正常生活。” 葛剑雄同时指出,另一种情况同样不容忽视,对于那些带有强制、欺骗或者其中有未成年人的聚众淫乱行为,被


定为聚众淫乱罪还是可以的,我理解李银河的意思,这种情况可以作为另一种罪名,而不是聚众淫乱。

著名专家律师、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律师表示:“聚众淫乱不存在强迫和金钱交易,但我并不认为这是简单的个人行为,聚众本来就是一个群体活动,这样的群体行为必然会产生影响。在现在这种‘法不禁止,即可行’思想的惯性下,对聚众淫乱行为完全不加限制必然会有负面影响。”

高西宁律师说:

“目前这种类似的性派对多见于一定知识、收入的白领阶层,当这种关系被曝光其实就意味着有人的利益或权利损害,如果没有当事人的权利或利益受损害,这类事件也不会曝光,也许将来更先进社会的两性关系就是这样,但目前并不合适。”

高西宁律师认为:

“这种行为在目前这种情况下,违背社会主流的道德取向和价值观,背离传统文化。如不用法律的手段加以禁止,必然会侵蚀社会的细胞——家庭。我国目前婚姻模式为一夫一妻,自由不加限制的性关系必然会产生对这种社会形态的动摇,从而威胁社会稳定。”

保护公众利益是立法根本

“对于一个中世纪性质的过时法律,对于一个有大量普通公民不时参与违背其规定的活动和行为的法律,对于一个在实践中实际上已经不再实行的法律,应当及时予以取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李银河这样评价聚众淫乱罪。

“我想今后到一定的时候,聚众淫乱罪可以取消,但现在条件还不成熟,法律本来没有也就算了,本来有,要取消,必须要考虑公众的接受程度。我想还是慢慢到大家能接受再取消。” 对于“聚众淫乱罪”何去何从,葛剑雄这样认为。他进一步解释说:“目前中国社会还没有到西方那种程度,一旦宣布取消,一些似懂非懂的人就会钻空子,社会效果并不一定好,既然现在已经基本不用这个罪名来治罪了,我觉得可以晚点取消。”

高西宁律师表示:

“这个不单纯是一个道德问题,聚众淫乱罪也许可以从刑法改到治安法范围,降低惩治力度,但仍需要有法律层面的威慑性。”

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

“主张取消聚众淫乱罪并不是提倡聚众淫乱。” 李银河表示,“社会中多数人可能不是同性恋,不聚众淫乱,但应该容忍别人选择这样的生活方式,更不能把这样的人抓起来判刑甚至处死。”

全国政协常委、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明确表示:

“我觉得李银河有的时候操之过急了一点,作为一个学者,还是应该耐心地做学问和宣传,有些事情要等到水到渠成。”葛剑雄说,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对于一项法律的存废,应该以保护公众利益为根本的出发点,这样才符合国情民意。

相关链接 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聚众淫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淫乱罪。但构成聚众淫乱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次以上的人。犯聚众淫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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