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天津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 【公布日期】2015.05.20 • 【字 号】津审联〔2015〕1号 • 【施行日期】2015.05.2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审计,金融 正文 天津市审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审计局,市审计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各村镇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企业银行、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天津分行: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审法发〔2006〕67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金融机构协助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下简称查询单位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下简称查询个人存款)工作,经天津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机关在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过程中,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和执法人员工作证件,有权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单位账户和个人存款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二、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内容,主要包括其开户销户情况、交易日期、内容、金额和账户余额情况,以及交易资金流向(对手信息)等记录。 三、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情况时,可以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证明材料的金融机构盖章。 四、各金融机构应该在一级支行或以上机构指定部门和人员具体执行、协调审计机关银行查询事宜。各金融机构可视具体情况与审计机关签订协议进行具体约定。对查询最近一年以内事项的,原则上在当日反馈查询结果,对查询一年以前事项的,可适当延长时间。 五、金融机构协助审计机关办理查询工作,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匿。对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情况和内容,有关金融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保密,不得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存款人。 六、金融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未按本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协助查询或存在泄密、不如实提供资料情况的,由有关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各项规定请各级审计机关、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审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5年5月20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bd35514f7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f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