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庄园经济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为促进山西省生态庄园经济协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规范本协会会费收取、使用、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 会费收取标准 会长单位:10000元/年; 监事长、副会长单位:3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1000元/年; 监事单位、理事单位:500元/年。 二、会费使用范围 (一)会务费。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秘书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学术交流会议的开支。 (二)业务活动费。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咨询服务、技术引进与推广,与行业协会社会各界的交流活动等。 (三)印刷制作费。用于制作会员标牌、证书、印刷会刊、行业信息、资料、会议材料等。 (四)行政办公费。用于日常办公用品,工作人员工资、 社会保险、生活补贴、交通费等。 (五)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三、会费的管理 本会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纳入本会统一财务管理。会费年度财务预、决算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批准,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并向全体会员通报。会费收取由秘书处执行,一律使用财政部印制的会费收据。 四、会费监督 (一)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理事会和会员的监督。按章程规定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年检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检查的年度财务进行审计;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前完成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审计。 (三)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按照行业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处核准同意,可酌情减免部分会费。 本办法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后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bd5aadaef3a87c24028915f804d2b160a4e86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