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文字号】商服贸[2007]507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公安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7.12.26 【实施日期】2007.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的若干意见 (商服贸[2007]5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各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会、外汇局: 当前,在科技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全球服务贸易进入高速发展期,成为国际经 1 / 2 济竞争的制高点。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智力密集型的经济鉴证类行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经济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改善经济结构、实现市场资源有效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会计服务出口是大力发展服务贸易、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和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内容,在当前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发挥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息引导、国际鉴证、战略咨询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鼓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认识会计服务出口的重要意义。鼓励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扩大会计服务出口,凭借其专业优势在国际市场提供服务,有利于支持和保障中国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中国各类型企业在国外的健康发展。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中国会计服务市场日益融入到世界会计服务市场,中国事务所为海外企业提供会计服务的条件已发展成熟。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bdfdc7f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c6399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