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措施建议 摘要:为更好满足家庭对婴幼儿(本文特指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初步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培养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标准规范体系、照护服务行业监督管理体系等,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关键词:婴幼儿;照护服务 一、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意义 更好满足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服务(包含托育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使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家庭对婴幼儿成长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坚持以家庭养育为主,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政府及社会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减少家庭对婴幼儿养育负担。 (二)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相关政策,发挥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 (三)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协调发展。 三、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可行性措施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一是全面落实产假政策。执行我市延长产假和护理假的相关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二是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三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信息化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及照护指导、安全防护知识教育,逐步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四是加强婴幼儿的健康管理和服务。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提供婴幼儿的膳食营养和生长发育评估指导、预防接种、疾病预防等综合服务。五是加强优生优育服务工作。开展优生优育健康教育,实施孕产妇健康管理,开展地中海贫血综合防控试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儿童残疾筛查、多种代谢性疾病筛查等服务项目,改善婴幼儿健康水平。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一是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在大型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单位,鼓励配套提供母婴室设施及育婴照料等服务。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老旧居住小区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二是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妇女儿童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进社区、进家庭、进托育机构。鼓励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公办民营、民办公助,鼓励个人和机构开设城市社区婴幼儿托育点,满足家庭就近托育服务需求。三是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开展新生儿多种遗传性代谢疾病检测、先天性结构畸形救助、出生缺陷救助等疾病筛查和救助项目。实施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为适龄婴幼儿提供辅食营养补充品,普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与技能。 (三)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一是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县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县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县卫生健康委。二是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政府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城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三是支持提供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各类托育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企业开发服务产品,提供多元化、精准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普惠性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依托社区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和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等普惠性服务。四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市级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五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六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规范、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服务过程加强监管。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四)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幼一体化服务。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幼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鼓励和支持幼儿园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设置婴幼儿照护或托育服务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在新建的公立幼儿园项目中,要做好规划设计,每家设置托班1个以上,全面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五)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创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保障。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格局,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一要加强政策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通过采取保障用地、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二要加强队伍建设。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培训纳入全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鼓励幼教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到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社区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三要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发挥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作用。四要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和服务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c7a7cd1ad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a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