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职能作用,规范我院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的管理,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一、送交社会审计的范围 对外委托审计业务包括:规定必须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事项;医院根据审计业务工作的需要自行组织的审计事项。 委托社会审计的业务:验资、年度报表查证、资产评估、基建工程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经济责任、财务收支、资产核实等。 医院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医院审计处组织委托社会审计。 二、社会审计的送审程序 各部门委托社会审计工作应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报送主管审计的院领导审定,并报院长批准后,由审计处统归口办理。 新建与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程序分为:建设部门工程结算;审计处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个步骤。 一般情况下,对及相关部门已经实施的审计,不做重复审计。 审计处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全过程监管。 三、社会审计实施步骤 (一)社会审计组织的确定 基本审计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审计处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实行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对外委托,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社会信誉好、审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社会审计组织。基本审计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由审计处牵头,被审计部门参加,择优选择社会审计组织。 (二)与送审的社会审计单位签订审计合同 社会审计单位确定后,由各被审计部门与社会中介审计组织签订合同。审计合同中应明确提交审计报告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各被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社会审计部门的工作。 (三)审计费的支付 审计费用根据资金管理的不同渠道进行支付: 1、财务审计费用由医院支付; 2、开发公司审计费用由公司支付; 3、工程项目的审计费用由工程总预算费用支付。 (四)移交审计资料 移交审计资料是指各被审计部门向社会审计单位移交审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d375cd91a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6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