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审计部门查出税款的滞纳金如何处理 近日,浙江省常山县审计局对某单位进行审计时,审计出了少量的应缴未缴、少缴的税款。该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到国税局补缴了税款,在补缴这批税款的同时是否还要补缴滞纳金? 判断对补缴税款的纳税人是否该加收滞纳金关键是看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是税务机关的责任还是纳税人的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e42ee6b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7a261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