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人工作问题上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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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人工作问题上访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叫XX,女,1964XX日出生,现为XX省烟草工业有限公司XX卷烟厂职工,现住XXXXXX小区XX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

被上访单位:XX 法定代表人:厂长 XX

上访事项

确认上访人为XX省烟草工业有限公司XX卷烟厂全民企业职工,并责令XX烟草工业有限公司XX卷烟厂与上访人签订无固定限期合同。

上访人的公司应同工同酬,不许克扣

事实与理由

本人自1989年参加工作,XX卷烟厂工作也有20余年了,XX卷烟厂的兴旺发达,为国家创造的财富有目共睹,把我一生最好的时光都留在了XX卷烟厂,本人于96年与XX卷烟厂签订的全民性劳动合同,而厂方却一直把本人划分为“大集体职工”现上访人已接近退休年龄,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使本人能度过完美的退休生活,请求领导能确认我们是XX卷烟厂正式职工,而非“大集体工人”并责令XX卷烟厂与上访者签订并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给与合理赔偿。

理由与依据


一.《劳动法》第20条和《劳动法意见》第22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访人已经在XX卷烟厂连续工作20余年,并且于96年签订劳动合同,综上述理由,公司应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确定本人为正式职工。

二.国家和XX省劳动局有文件,XX省劳动厅《黑劳力字199240号,关于转发劳动部劳力字(19927号文件和印发关于国营企业改制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实行企业改制,在企业内部打破干部和工人,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计划外用工等各类人员的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统称为“企业职工”XX卷烟厂是国营企业,已经实行了企业改制,这就不存在“大集体工人”和原固定工人的区别应当统称为“企业职工”

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和意见,第六项“体制改革过程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政策”第49条规定,在企业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原合同制员工与企业内的原固定供应享有同等待遇。为此根据文件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确认上访人为XX卷烟厂“企业无固定期限的企业职工”

四.《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上访人同其他“企业职工”都是同一厂,同一生产线,同一种工作,但比其他职工每月工资收入少500余元。这与《劳动法》同工同酬相违背,不但如此不合理,而且还克扣上访人的工资,


XX卷烟厂每月在上访人的工资中扣去230元。2009年应发放的补贴工资款2300多远没有给上访人发放,同时比上访人晚进XX卷烟厂10年甚至更久的“大集体工人”现已经转为无固定期限工人,以上行为严重损害了上访人的合法权益。

上访人年过半百即将退休,本人多次在XX省的各部门上访,终没有得到解决,敬请级机关领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令,依法认真研究,依法维护上访人的合法要求,否则本人会亲自进京予以上访

此致

上访人: XX 2013 22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e8e1c7a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