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公务卡结算与报销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减少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强化资金安全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和《关于印发〈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党〔201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校内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学院、系、所、馆、校医院等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公务消费结算与报销。 第三条我校承担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具体经费项目类型见《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类型编号》(见附件一)。 第四条公务卡支付的主要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 第五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我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原使用学校财务部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六条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进行公务消费时,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POS签单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据。网上购物、网上订票等无法取得公务卡刷卡凭据的,可打印公务卡网上银行对账单或网银流水并标示相应业务,作为公务卡消费凭据。报销人粘贴票据时,将公务卡结算报销的票据单独粘贴。报销人网上申报公务卡结算票据时,应选择将款项转入相应的公务卡账户。 第七条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在公务卡使用范围内的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支付和现金借款业务。 第八条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的报销流程 (一)因提供商品(服务)方不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应如实填写《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单》(见附件二)或者由供货方提供不能刷卡的证明,方能报销。 (二)非公务卡持有人(如离退休人员、学生等)在公务消费时,可使用本人银行卡结算,报销时须附持卡人签名的POS签单或网银记录等消费凭据,并填写《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单》。 (三)已申请办理未取得公务卡期间发生的公务支出,可使用本人银行卡结算,报销时须附持卡人签名的POS签单或网银记录等消费凭据,并填写《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单》。 第九条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的审批程序 (一)属于本细则第八条(一)的情况,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及财务处审批。 (二)属于本细则第八条(二)、(三)的情况,项目负责人审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ea408140a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b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