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规民约体现的村庄治权 张静 【期刊名称】《北大法律评论》 【年(卷),期】1999(000)001 【摘 要】在理想的状态下,国家进入乡村秩序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立法进入方式,即以国家颁布的法律作为规范基层秩序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政权是执行国家法律的机构,它不应当有独立的立法权(除非特别授予之),而是以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为工作目标。二是仲裁进入方式,即不直接干预基层的管制规则,而是在对 【总页数】45页(P4-48) 【作 者】张静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100871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0-05 【相关文献】 1.立法要体现依法治权观点2.农村低保福利化的生成与修正:村庄治权视角下的多点民族志分析3.论村庄规划中特色建筑风格的体现4.禅农共生思想在村庄规划中的体现:以湘北白寺村为例5.村庄规划的"乡愁"体现途径 ——以闽侯县孔元村村庄规划为例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027c2ddba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