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小学落实《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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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小学落实《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实施方案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即《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中的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二条 学校的各个部门和教师要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学校支持、指导、监督每一位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戒。

第三条 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要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校结合本校学生的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正副班主任老师要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五条 学校利用入学教育、校会、班会、家长会等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教师在日常的教育教学中,以校规校纪为准则来规范和要求学生的言行。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规范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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