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及共同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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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及共同过失犯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因而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共同过失犯罪是作为客观存在的一种事实而存在的,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类型,但我国现行刑法却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尽管从立法意义上讲,共同过失犯罪已不属于共同犯罪之范畴,但是在理论与实务界中,由于它与共同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客观联系,因此,作为一种事实存在的共同过失犯罪在法律上的界定尤为迫切。 一、共同过失犯罪之理论纷争

关于共同过失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存有颇多争议,其中最为核心的一点便在于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它是否为一种独立而实在的犯罪形态? 对此学者之间的态度可谓泾渭分明。对于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在理论上有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制肯定说三种观点。 1 肯定说。

该说认为从立法论上,主张过失的共同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观点具有合理性:主观上,是二人以上都有罪过,而且具有意思联络,但意思联络不应当限定为犯罪故意的联络,只要就共同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一般意义的意思联络即可;客观上,是二人以上的行为共同引起法益侵害。在我国现代学者中,如张明楷教授、阴建峰教授等不同程度的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并对该问题作出了较深入的研究。

2 否定说。

该说认为二人以上过失共同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双方缺乏意思联络,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所要求的有机整体性。从世界范围来看,尽管有众多学者趋于接受共同过失犯罪肯定说,但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仍然是一种传统而通行的观点,也是我国刑法所肯定的观点。此说为德日刑法理论之通说,如“日本的泷川幸辰、团藤重光、植松正、西原春夫、德国的耶赛克等。”还有我国的陈兴良教授等传统型学者根据刑法的规定也否认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3 限制肯定说。

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成为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持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为日本学者大冢仁,其认为,“在进行适应犯罪论体系的考察时,就可以看出其(过失犯)成立共同正犯的余地”,并认为,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从实质上看必须存在着二人以上共同进行了包含着发生属于某犯罪要素的一定结果的高度危险性的行为,而且,在法律上处理它时,可以课于各个共同行为人共同的防止结果的注意义务”。 4 观点评述。

从上述几种对立的观点来看,虽然否定论是传统而通行的观点,但肯定论也逐渐被


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接受,在实务中也存在不少判例。纵观中外刑法理论,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上述争论无疑缘起于共同犯罪理论中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之纷争。犯罪共同说是一种客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犯罪的侵害,也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一个特定的犯罪。而行为共同说则是一种主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以自然行为本身是否共同而论;凡二人以上有共同行为而实施犯罪的,皆系共同犯罪。据此,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之行为并非都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犯罪不一定必须出于共同犯罪的意思,一方是出于故意,另一方是出于过失,甚至双方均出于过失,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5 本文观点。

那么,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 笔者认为,共同犯罪应该有事实上的共同犯罪与法律上的共同犯罪之分。事实上的共同犯罪应该包括共同故意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而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则是对事实上的共同犯罪的一种法律确认,其范围应当取决于客观存在的共同犯罪现象以及惩治共同犯罪的司法实务的需要。在说明什么是共同犯罪的本质问题上主流存在两种学说,即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犯罪共同说是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而行为共同说是主观主义的共犯理论。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必须是数人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且以意思联络为基础;共犯被限定为故意,过失犯的场合否认是共犯。而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数人实施了前构成要件、前法律的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只要对实施前构成要件的、前法律的行为具有意识联络,便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简言之,犯罪共同说认为必须有“故意犯罪”之共同,而行为共同说认为只要有“前构成要件的行为”之共同。共同行为并不是脱离构成要件的纯事实行为,所以行为共同说并不会导致不适当地扩大共犯的成立范围。本文基于行为共同说的立场,支持“肯定说”。笔者认为共同正犯的核心在于共同的实行行为,因此,只要存在共同的实行行为,不仅共同的故意犯罪可以成立共犯,共同的过失犯也成立共犯。所以,在因共同的过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却无法查明具体的因果关系的场合下,各共同正犯人仍旧应当依据“部分实行负全部责任”的原则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样就能妥善解决“否定说”无法解决的难题。 二、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要件

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二人以上由于各自的过失心理实施某种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那么,是否对这些情况都不加区别地按共同过失犯罪处理呢? 下面拟就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素来论述成立共同过失犯罪的条件。 1 共同主体。

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各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一个有刑事责任能力和一个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构成共同过失犯罪。

2 共同过失的前提是各行为人须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 共同注意义务是将各过失行为联络在一起的契机,也是共同过失犯罪的核心。什么是共同注意义务? 即如日本学者大冢仁所言:共同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行为的注意是不够的,对其他同伴的行为也应当顾及,这种共同注意义务,从“共同”的含义讲,是相互注意、相互协作、相互关注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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