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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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安全生产的需要,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安全设施、设备设施、临时电气线、特种设备等安全基本要求及安全措施。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安全设施、设备设施、临时电气线等作业设备操作过程。 3.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实施) 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5《上海市安全年生产条例》 3.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7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4.职责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账。确保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5.工作内容 5.1.安全设施管理 5.1.1为确保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 5.1.1.1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在易燃、易爆区域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 5.1.1.2.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 5.1.1.3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5.1.1.4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设置电力装置。 5.1.1.5按照《个体防护用品选用规则》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5.1.2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5.1.2.1安全设施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5.1.2.2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5.1.3设备、设施管理 5.1.3.1对于各静止设备和运转设备,应有明细表和登记卡,注明设备名称、规格、技术特征和安全特性、制造年月、检修周期和检修情况。 5.1.3.2配置在生产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是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而设立的,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5.1.4根据设备制订检修周期,应定期检修保养。 5.1.4.1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5.1.4.2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5.1.4.3各类安全设备、设施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5.1.4.4安全设备、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5.2.临时电气线路安全管理 5.2.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安装临时电气线路的申请、敷设和管理。 5.2.2术语 临时电气线路:因生产、辅助生产、维修的需要,临时引接的、使用电压380V及以下和使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非正式的电气线路。 5.2.3架设临时电气线路的申请 5.2.3.1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得敷设和使用临时电气线路。凡因生产、辅助生产或维修急需敷设临时电气线路,应填写“临时电气线路敷设审批表(见附表)”。由申请人填写,使用单位领导签字同意,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审查核实后,方可架设。 5.2.3.2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检查临时电气线路的敷设和使用情况,发现不符合手续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有权令其停止使用或拆除。 5.2.4临时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管理 5.2.4.1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由有电工操作合格证的电工按照管理规程的要求敷设。 5.2.4.2临时电气线路只允许在期限内使用,到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拆除。 5.2.4.3临时电气线路必须保证安全,绝缘程度达到要求标准,使用负荷与线路规格必须匹配,接头处包扎可靠,无裸露部分。 5.2.4.4采取悬架或沿墙架设时,应用瓷瓶固定。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2.5m;室外应≥3.5m;与道路交叉路口跨越时应≥5m。临时电气线路与设备、管道、门窗等的安全距离应≥0.3m。 5.2.4.5严禁在各种支架、管道、树木和脚手架上挂设临时线;严禁在高压线、易燃易爆、易被刺割、腐蚀、碾压等危险场地架设临时线路。 5.2.4.6临时线一般不得拖地敷设,如确属需要应安装可靠的套管,防止磨损和破裂。 5.3特种设备管理 5.3.1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负责按照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点检。 5.3.2对于新进特种设备验收,应会同特种设备的供应厂商进行验收。特种设备的供应厂商应当提供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设备部应当仔细核对是否有上述文件。验收合格的特种设备,方能由设备部交付使用部门使用。验收完毕,由设备部负责填写《设备验收单》。 5.3.3特种设备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设备部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3.4对于新增的厂内机动车辆如叉车,设备部应当凭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去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厂内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厂内机动车辆安装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5.3.5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5.3.6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应每天对特种设备进行点检,并作好记录。设备部每季度应对特种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如公司无具有特种设备检修资格人员,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负责进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如公司无法处理的,应由设备部联络供应厂商或特种设备检测单位进行处理。 5.3.7设备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好记录。 5.3.8设备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3.9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必须将电源切断,悬挂故障标志,同时通知设备部处理(或委外处理),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3.10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3.1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5.3.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行政人事部应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5.3.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1787b55b8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b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