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核算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在建工程核算的财务管理,提高核算质量,强化工程过程控制,优质、高效开展在建工程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工程项目》和公司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在建工程是指本公司自行或者委托施工方实施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以及设备安装及装修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 公司工程项目的权责分配、决策审批权限和程序、合同管理、设计管理、施工管理、预(结)算等管理,按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修理项目管理办法》、《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节 工程财务管理职责 第四条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财务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工程财务核算的组织 (二)对工程过程实施财务监管。 (三)审定工程资金、成本费用计划,与公司领导或项目负责人汇审项目资金支付,实施工程预算控制。 (四)参与工程项目论证、审批、重大合同谈判与评审, 第三节 工程财务监管 第六条 负责工程财务管理的财务部门和核算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政政策和公司相关制度,全面反映、核算和监督各项工程施工、进展、完工和结算情况,维护本公司利益。 第七条 负责工程财务管理的财务部门和核算人员要协同工程、技术、法律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复核项目决策审批书面记录、审批权限、程序是否合规。 第八条 签定应由财务部门参与的施工合同,签定部门应通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派人参与。财务人员要从施工项目、工程量、工程造价、竣工时间上核对是否与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批准的投资概算相符,并对预付工程款和结算工程造价是否符合工程管理规定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九条 财务部门和核算人员必须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各项经济活动如实反映并严格监督,定期深入现场,掌握工程进度,切实监控各工程的进展情况。参与工程概预算审核、项目变更的调整,加强成本控制和考核,组织财务收支审计,开展在建工程减值测试,监督工程物资盘点和决算清退工作。 第十条 财务部门和核算人员必须加强工程资金管理。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一)工程管理部必须每月按时编制工程资金用款计划,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资金用款计划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按工程项目进度或者合同约定进行,不得随意提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控制上,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财务部门拒绝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拨付不得超过报送进度总金额的80%。不报工程进度报表的,财务部门可以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在未结算工程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进度款的拨付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金额的80%。 (三)办理完工程竣工清理、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竣工验收等程序,相关决算发票、资料齐备后,方可按规定留5%及以上的质量保证金,与施工单位办理尾款支付。缺少决算发票的工程结算款必须控制在结算总额的90%以内。 (四)保修期满,施工单位申请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时,应有使用单位、合同签订单位、物资部门、工程主管领导及财务部门领导的签字意见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五)会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进度不符等异常情况,停止办理付款业务,并及时向工程主管领导报告。 第四节 在建工程财务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会计人员要做好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台帐,做好合同履约、付款及完工情况记录;准确编制工程财务报表并对报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工程投资必须按照程序办理,列入各片区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经过批准的项目批文以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方可施工,财务部门才能据以建账核算。 第十三条 设置“在建工程”账户核算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四条 “在建工程”科目设置辅助核算,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置“工程进度”和“工程结算”明细帐。施工单位每月应报工程进度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公司工程管理部确认后交财务部门作为核算和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第十五条 工程领料方面的规定:施工单位领用工程材料时,应持工程管理部开具并签字盖章的领料证明,物资部门才能办理材料发放手续。工程管理部必须按合同立项项目开具领料证明,不得开具“零星工程”项目,物资部门必须按照领料证明上所列工程项目名称,及时、准确开具领料单,严禁开具“零星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 物资部门当月开出的施工单位领料单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以全面反映工程的投资概况。 第十七条 单项工程竣工,工程管理部必须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将验收的情况、质量等报经财务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部门签字盖章,送质检站核验后作为竣工决算依据。 第十八条 工程管理部门必须按《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工程决算,开展内部和外部竣工决算审计。工程结算资料要求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指标完整,报送及时。对年内已经竣工的工程必须在180天内完成工程决算和审计。每年12月31日对已完工未决算工程,必须向工程财务管理部门编制“暂估结算报表”,确保正常开展工程价值、折旧费用财务核算。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26e55ea88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8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