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制度(2) 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投标及开标: 招标工作小组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及地点接收投标文件,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开标时应检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宣布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方法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束后,参与开标的各方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公司开标记录表》见附表。 第十三条 清标: 招标工作小组一般应对投标文件的报价书进行清理,清标内容为: (1)报价书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工期、质量、暂估价、暂估项目等); (2)检查报价书是否有计算错误; (3)检查工程量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4)报价单价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 (5)措施费与技术标是否一致; (6)根据招标文件分析报价,如报价书中存在偏差则提出补正要求。 四、评标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 由北京市标办组织评审的法定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代表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指定。 公司招标的评审,评标委员会由使用方及项目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使用方及项目部代表不得多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中应有基建办公室以外的人员(审计、设计、监 2 理、特聘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指定。 施工项目总包合同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设备和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合同,均须由主管基建的副总裁或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主持评标。 第十五条 评标程序 评审分初审和详细评审。 初审由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清标小组进行,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批准应作废标处理。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重大的或投标人较多的招标项目,对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可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前2名或前3名作为中标候选人入围进入第二阶段评审。 第二阶段:本阶段评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报价中某些项目有遗漏、重复,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时,可以对投标人提出质询,投标人应对质询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若承认该项报价有遗漏、重复项目,价格偏高或偏低,允许提出一个新的合理价位供评标委员会参考,但不得对质询项目以外的报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对质询的书面答复对其给出一个经评审的投标价,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根据评标文件的规定,最终评定入围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见附表《公司工程项目评标报告》,以下内容应保留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 (1)招标文件领取记录 (2)开标签到表 (3)开标记录; (4)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一览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f6dc1c2de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8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