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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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学习笔记二

时间:201842016:10 地点:三楼会议室 主持人:李增盛 学习形式:集体学习 组织单位:学管处 主讲人:梁桂香 记录:陶治芳 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学习内容:

【会议学习】 《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多宗教的社会主义国家。我省有55个少数民族成分,41万余人,有五种宗教,信教群众近三百万人。为了进一步加强民族宗教工作,国家制定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1、党的民族政策。

即“平等、团结、发展、繁荣”

(1)坚持民族平等与团结。这是党和国家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政策。各民族不论大小,不论其先进和落后,在一切权利上平等。不允许任何民族享有特权,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和压迫。

(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是我们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3)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4)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5)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6)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7)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8)

2、党的宗教政策。

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1)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2)公民有信仰宗教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自由;

(3)无神论者和宗教信仰者在政治和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

(4)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

(5)宗教活动要在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进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取缔和打击利用宗教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6)要善于体察民族和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来分裂人民,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

(7)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反对外国势力干预我国宗教事务,支配我国宗教团体;

(8)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鼓励他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

(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0)向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教育,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11)鉴于现有佛教道教寺观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进行正常宗教


活动的需要,今后一般不再新建寺观。如因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需新建寺观,需从严掌握,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新建、重建寺观教堂须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批准。

3、坚决取缔邪教组织。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制造和散布迷信邪说蛊惑、蒙骗他人,发展和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其主要特点是:制造教主崇拜;编造和散布“世界末日”邪说;进行精神控制和人身摧残;非法聚敛钱财;仇视社会,敌视政府;攻击、诋毁宗教和宗教爱国组织;宣传神秘主义,散布迷信,反对科学进行秘密活动。对邪教组织要严格防范,坚决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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