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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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V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 费财

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国科发财字[1999]28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V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 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930 实施日期:2006930日)废止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9.07.08 【实施日期】1999.07.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

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1 9 9 92 8 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规划项目的预算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规划项目的 顺利实施,我们根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重点基 础研究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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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 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法〉补充规定》,现予以发布。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加强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规划项目(以下简称重点规划项目)的预算管理,根据《国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重点规划项目依托单位必须按课题制管理的要求,采用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同时编编制所申报项目的全额预算。

重点规划项目的支出预算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管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相关费,来源预算包括从企业获得的捐助(如果可能)、从依托单位获得的捐助(如果可 能)、从其它渠道获得的捐助、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获得的人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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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重点基制的方法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4047e2587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a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