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外经贸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接受国际无偿援助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外[1992]5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2.06.05 【实施日期】1992.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财政部、外经贸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接受国际 无偿援助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6月5日 财外[1992]5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农业厅(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扩大了同国际组织及政府间多边、双边的交往与合作,目前我国已加入了700多个国际组织。我国在向国际组织交纳会费、捐款、分摊联合国驻华机构部分当地行政费用以及对外提供援助的同时,按照“有给有取”的原则,接受的国际组织及政府间的援助也逐年增加。据统计,我国接受的各类无偿援助和捐赠,总金额已达30亿美元。我们利用这些援助,在机械、电子、交通、能源、化工、农业、林业以 1 / 3 及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人口、儿童等领域安排了许多项目,引进了一些比较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突破了一些技术难关,填补了某些空白,培训了一批科技、经济管理和外语人才,对我国现代化建设起到了一定的补充作用。 为了管好和用好国际无偿援助,提高受援项目的经济效益,扩大受益面,国务院于一九八五年一月批准了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财政部的《关于对国际无偿援助实行有偿使用办法的请示》,对部分无偿援助实行了有偿使用。几年来,已取得了较好效果。此外,各主管部门在管理和使用国际援助方面也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对受援项目的执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目前在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的财务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虽然一些部门根据本单位项目的需要,制订了一些临时性财务管理办法,但这些办法不统一,有的办法有浮于我国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有些受援单位不设财务,项目资金不设账,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因而出现了某些单位擅自决定出售国际无偿援助物资,或将变价款购买宿舍,建办公楼,购置非生产用汽车;有的滥发奖金、实物,劳保用品和服装,对内对外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现参照我国现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结合国际无偿援助的特点,制订了《关于接受国际无偿援助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我们。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际无偿援助项目的财务管理,提高受援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扩大受益面,结合现行的有关财务制度,制订本办法。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4ab856b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0374c3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