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中“大写数字”及“货币名称”的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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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中大写数字的书写

规范》第五十二条具体规定: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可以发现一些不规范的简化大写数字,如以代零;以代贰;以代贰拾等。



《规范》第五十二条还具体规定: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或者之后应当写字或者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字或者字。例如,人民币35680元,大写金额数字应为,人民币叁万伍仟陆佰捌拾元整,或为,人民币叁万伍仟陆佰捌拾元正;又如,人民币471.90元,大写金额数字应为,人民币肆佰柒拾壹元玖角整,或为,人民币肆佰柒拾壹元玖角正;再如,人民币2308.66元,大写金额数字应为,人民币贰仟叁佰零捌元陆角陆分

会计凭证中货币名称的书写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在发货票等需填写大写金额数字的原始凭证上,如果有关货币名称事先未能印好,在填写大写金额数字时,应加填有关的货币名称,然后在其后紧接着填写大写金额数字,人民币186497元,应当写成人民币拾捌万陆仟肆佰玖拾柒元整,不能分开写成人民 拾捌万陆仟肆佰玖拾柒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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