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佚 名 【期刊名称】《中国劳动》 【年(卷),期】1984(0)S4 【摘 要】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直接实行定级工资。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后,应有一年的见习期,但对入学前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等)不实行见习期;不脱产学习的,也不实行见习期。 【总页数】2页(P18-19) 【关键词】硕士学位;毕业分配;博士学位;定级工资;劳动人事部;工资待遇;脱产学习;临时工资;回国人员;工作单位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G6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1999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J], ; 2.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J], ; 3.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1997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J], ; 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教师[2010]3号 [J], 无 5.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9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466e75393c69ec3d5bbfd0a79563c1ec4dad7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