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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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理顺财务管理关系,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强化财务管理功能,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 二、财务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条 各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在提报资金日报时,每周向本公司报送一次账户余额及使用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本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妥善处理。

第五条 本公司财务部可不定期对各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将结果通报全公司。

第六条 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对下属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使用的户头进行 第七条 清理、核对,对销户帐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八条 银行票据由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第九条 出纳员对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应严格审查,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第十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三、子公司开户银行

第十三条 子公司开户向工农中建等大银行集中。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子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账单,并抄送给上级本部公司。

第十五条 子公司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财务支取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子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上臂本部公司,同时提供支出清单。

四、子公司开户银行规范

第十六条 上开户在各银行分行及一级支行,不开二级支行以下开户。

第十七条 作为子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子公司开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子公司按照制订的开户规范管理制度对公司开户规范和开户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上级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每半年度对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开户存储情况。


第十九条 子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的资料。

五、子公司开户遵循的原则

第二十条 子公司有贷款才有开户,无贷款不开户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空白支票由出纳统一保管,空白支票的保管视同现金。因故作废的支票,出纳须加盖作废印章,并登记保管,于年末列销毁清单,报财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清单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出纳员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日记账,并每日结出余额。出纳应每月根据银行对帐单仔细核对和清理银行日记帐,查明未达帐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应每年装订成册归档。

六、开销户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敬仰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责》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的开机核算工作。子公司开销户 必须经过母公司财务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开户需预先领用支票的,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交经办人在使用支票时填写。支票应分别加盖财务章及法人名章。经办人领用支票后,须在支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结算方式为汇票结算时,经办人将付款申请经相关领导签字后,交由出纳办理,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人和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出纳将汇票交经办人后,经办人在汇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经办人员采用汇票付款后,应及时将发票传递至财务部进行报销。

6、长期不动户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敬仰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责》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的开机核算工作。子公司应对长期不动户进行销户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开户在处理长期不动户时需预先领用支票的,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交经办人在使用支票时填写。支票应分别加盖财务章及法人名章。经办人领用支票后,须在支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7、不许私立账户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敬仰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责》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的开机核算工作。子公司不许私立账户

8、子公司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即时提供所有对上市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十条 子公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新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重要性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所提供性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情况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把部门名称 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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