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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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制定说明



根据学校2010年工作要点,科技处根据规范学校专利管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实施转化的总体原则,完成了《吉林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现就本办法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通过本办法确定吉林大学的专利管理体系。

1、明确科技处为学校专利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各学院(研究机构)、相关部门配合科技处的专利管理工作,吉大控股与科技园是专利作价投资的实施单位。

2、建立专利负责人制度,专利申请、保护、转化专利负责人可以代表全体发明人处理相关权益,并负责专利收益相关部分的分配。

二、通过本办法明确专利权属。

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应属于吉林大学职务专利成果的各种情况,其目的是让发明人或设计人了解什么样的发明创造应作为吉林大学的职务专利提出。

三、通过本办法规定学校专利管理的基本程序。

本办法第三章就专利申请的基本条件、专利代理、专利文件备案等基本管理程序做出规定,为管理部门实现规范管理提供制定各项工作规程的依据。在本章中,明确了专利缴费是由专利负责人负责,同时,也明确了专利权放弃的管理程序。

四、通过本办法鼓励学校职务发明创造。

本办法第三章分别用了五条确定了学校鼓励发明创新的基本政策,同时在第四章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明确了对专利作价入股的鼓励政策。主要包括:

第十六条明确了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 第二十条确立了学校对专利申请进行补贴的基本政策。

第二十一条确立了专利奖励政策,即通过每年的业绩津贴方式或相应方式进行对授权专利进行奖励。明确了中国专利奖、发明创业奖的比照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确立了在成果认定和评价时,应做到专利与论文并重。各级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专业情况,确定授权职务发明专利与SCI检索论文按一定的比例关系进行认定,也可以针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与EI检索论文按一定比例关系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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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明确了职务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的鼓励政策,即:经验资核定的入股作价金额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到款认定,学校在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等工作中进行成果评价时,视为专利负责人承担同额度的横向科研项目一项。

第三十二条,对作价入股企业承担项目制定了一定的鼓励政策,即:职务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企业独立承担国家、地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产业化示范工程等计划科研项目的,学校在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等工作中进行成果评价时,视为相关专利负责人承担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额按职务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所占股分比例核定。

五、通过本办法促进学校专利转化。

在促进专利转化方面,本办法提出了二个重要措施。 (一)明确专利转化的分配政策。

第二十七条参照了浙江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山东大学等相关学校的作法,提出了专利转化收益的比例,解决学校专利转化收益明显偏低的问题,同时,也通过分配比例和使用方向上的明确,促进学校专利转化。目前,专利转让和许可收益是按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从财务的角度测算,学校实际获得的专利权转化收益不超过专利合同额的5%,收入明显偏低,另一方面,分配政策的不明确也不利于专利转化工作,故本办法提出了按学校、学院(或研究机构)、发明人(或设计人)226的比例分配的基本政策。

本条的其它款项还根据专利缴费人的不同,确立了不同的分配比例,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学校专利权的维护时间,同时,也为了调动学院和其它单位和个人维护学校专利权、促进专利转化的积极性。

(二)鼓励师生员工以中介方式推广学校专利。

第二十八条,为了鼓励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与职务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提出了一个专利转化推介的基本制度。即任何师生员工都可以根据学校信息平台公开发布的职务专利权信息,作为推介人从事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的推介活动。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成功的,推介人可收取到款经费额9%的税前报酬。本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了改变学校专利转化率明显偏低的问题,目前,学校专利转化到款合同总额每年只有几十万元,这一方面有专利技术的市场价值问题,同时,在更大程度上,是学校没有明确的鼓励政策,不能调动与企业有密切联系的师生员工来参与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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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工作中,故本条对转化中介政策做出了规定,是本管理办法的一个创新之处。

除此之外,本办法对鼓励师生因创业而使用学校专利给予政策确认,其目的是鼓励师生实施学校专利进行自主创业。

六、有关罚则及专利纠纷的处理。

总则第五条中,规定了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占有、使用、处分学校专利权(包括申请权、实施权、转让权等合法权益)。侵犯学校专利造成损失的,按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触犯法律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专利权发生争议或引起诉讼的处理程序。即由科学技术处牵头处理,相关部门、学院(或研究机构)及专利负责人予以配合。职务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后发生争议或引起诉讼的,由实施单位牵头处理,相关部门、学院(或研究机构)及专利负责人予以配合。



专利与成果转化办公室

20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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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6599b4b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e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