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住宅小区车辆秩序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江苏省政府定价目录》、《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苏府[2006]91号)、《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府[2006]8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二、凡在本市城镇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住宅小区内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条件下,统一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并应事先取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不含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地,下同),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对停车服务收入的使用作出明确界定。业主(使用人)已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原则商定;占用小区公共设施或场地的,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并考虑占用公共设施应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商定。 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应当征得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并按上款规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明确收益分配。 停车服务收入的收益分配未作界定(或明确)的,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指汽车通行证制作成本、停车泊位设置维护成本、停车场管理员工资费用支出、停车场地水电费等),应当将收益的30%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收费核准手续: 1、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书面申请; 2、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停车服务资格证明(需提供下列4种证明之一): (1)业主委员会委托证明; (2)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 (3)含停车服务收费内容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样本1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情况说明; (4)属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需提供停车场的权属证明,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经营证明。 4、收费员一寸免冠照片每人一张; 5、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 6、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七、实施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停车服务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2、实行停车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物业企业应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经物价检查机关监制的停车服务收费价目牌,并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 3、封闭式小区实行车辆进出登记制度。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制作发放小区车辆出入证(出入证制作费用在停车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做好车辆进出相关登记、停车场地巡视(或监视)等工作。 八、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九、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是否相应承担车辆保管责任,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商议收费标准时一并明确,并在签订停车服务协议时约定。 十、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车、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 十一、根据《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府[2006]83号)的规定,物业企业在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收取停车费用; (二)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三)收费标准不公示或明码标价不规范; (四)收费不出示《停车场(点)收费员证》; (五)收费不出具票据或票据不规范; (六)向进出住宅小区的机动车辆收取停车费或其他费用; (七)住宅小区的物业企业不为车辆停放提供服务而收取停车费或变相收费。 十二、物业企业在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时,应自觉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十三、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6df3818a76e58fafab003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