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制度的内涵和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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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制度的内涵和表现形式

三权分立,是西方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制衡。

三权分立的内涵 美国选择三权分立制度是历史的必然。以美国1787年宪法为标志,三权分立制度在美国确立下来。三权分立的宪法化是美国确立三权分立制度的重要标志。美国宪法的本文由序言和七条正文构成,可以说是一部精炼的宪法。该宪法第一条至第三条就是按三权分立原则设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在美国随后两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中,无论宪法如何修改,三权分立的思想从未改变过。 三权分立制度是美国国家权力组成和运行的基本制度,核心内容是对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形成一个权力制约权力的政府,并防止政府侵犯公民权利。美国三权分立制度是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隶属于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三个独立部门。

国会分为参众两院,负责立法,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不能决定议员的工资待遇。总统掌握行政权,实施法律,组织政府,由各州选民选出的选举人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不对国会负责,国会不得增减总统报酬,不得罢免总统(


非定罪)。联邦法院掌握司法权,审查法律,可宣布国会和总统通过的法律和行政行为违宪无效。最高法院有审判权和违宪审查权,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法官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为了保障三个权力行使的独立性,美国宪法又规定,这三个机关的官员在任职上应保持彼此的独立,任何一个机关的官员不得在任职期间担任另一机关的职务。

三种权力彼此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立法权属于国会,又受到总统和联邦法院的制约。行政权属于总统,又受到国会和法院的制约。如行政机构的设置和所需经费须经国会批准。司法权属于法院,又受到国会和总统的制约。法院可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行使违宪审查。但法官是由总统提名,且需征得参议院同意。对总统而言,提名大法官可一定程度实现自己的政治意图。

表现形式 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双首长制三种模式。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格局。英国没有成文宪法,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XX年才设立最高法院。法国在第五共和建立时,创立并实施半总统半议会的民主制。因此,只有美国实行较彻底的


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主要实行议会制,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完全分立。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存在实行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土壤。在西方国家的政治实践中,三权分立几乎从未真正实现过。即使是在美国,三权之间相互渗透的情况十分普遍。总统拥有否决立法的权力,还可以通过委托立法部分行使立法权;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权、违宪审查权参与行政机构的政策制定;国会则能够利用拨款权广泛地参与行政决策等。同时,三权分立并不能完全有效制约权力,更不是制约权力的唯一途径,美国至今也没有很好地解决行政权力缺乏有效制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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