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资格证书及资格证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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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资格证书及资格证复审

一、项目名称:安全资格证书及资格证复审。

二、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1228日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令20号)、《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2002123号)。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县安监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安监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安监局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七、申请材料: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2、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3、正面半身免冠照片21张、12张。 4、身份证复印件。

八、申请表格: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具体表格略)。该申报表可在县政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县、市政务中心网站上下载。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0.5个工作日 2、初审

承办:县安监局行政审批股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标准的,由安监局转报;初审不符合标准的,由安监窗口返回申请人。

时限:3个工作日 3、转报 承办:县安监局 时限:1个工作日 4、发证并告知

承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


办人。

时限:0.5个工作日

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长宁县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初审转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相关经营活动。

十三、收费: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国家安监〔2005123号、川价字非〔199255号。工本费:每证5元,另管理人员胸卡工本费:每证5元。

十四、年审、年检: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每年复审一次,逾期未复审者,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自行失效(安监管〔2002123号)。

十五、监管措施:

未领取资格证书从事该项活动的,由安监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处罚。经许可准予其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76c66166edb6f1aff001f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