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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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思考

——从法社会角度

摘要大学生就业中存在着大量的歧视现象,当代的大学生也被认为是“弱势群体”。在供需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就业歧视也是五花八门,用人单位就业歧视行为也日渐凸显,作者对大学生就业当中主要面临的困难和现象进行了归类,并主要从采取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和司法、加强法制教育等对策将有助于解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

关键字:大学生;就业歧视;法社会学;平等就业

在大学生就业难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的语境中,尽可能创造有利于大学生就业的条件已经成为高校、政府与社会相关部门的重要任务。然而,尽管政府出台了相当多的政策与法规来保证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权益,仍然有大量的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经常性地遭遇到就业歧视。而且,随着《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种就业歧视并没有消失,反而相继披上了隐形的外衣,使得反就业歧视的任务更加艰巨。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当前我国就业形势不容乐观,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尤为严峻。与就业市场的低迷伴随的是就业歧视的大量存在,就业歧视事件屡屡见诸报端。就业歧视不仅剥夺大学生的工作权利,而且侵犯大学生的平等权,容易引发社会矛盾,阻碍和谐社会建设,大学生平等就业是我们必须关注的问题。

一、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类型以及表现形式 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没有合法依据,对未来潜在的就业人员自行作出各种限制性条款,从而排除了本该符合相关职位人员的平等就业权的一种现象。1定义可以看出,就业歧视的实施主体是用人单位,所针对的客体是未来潜在的就业人员,实施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相关的职位空缺,实施的手段是用人单位在无法律依据情况下自行规定各种限制性条款,其结果是排除了其他本该符合相关职位人员的平等就业权。

我国大学生就业歧视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目前遭受的就业歧视主要有: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相貌歧视、年龄歧视、经验歧视、社会关系歧视、健康歧视等。以外,还出现了很多新的表现形式,如血型歧视、姓别歧视,形形色色,层出不穷,令人啼笑皆非。其中,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是各种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中最突出的几种。 ()性别歧视

这一点主要是针对女性就业者而言,有的单位明确要求不要女性;有的单位虽不明确规定,但不要女性是其潜规则,更为滑稽的是,有的单位还要求女性应聘者无男朋友。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现在大量存在,究其原因在于用人单位雇佣女生往往要比雇佣男生付出更多的成本。首先是生育及相关成本。女大学生工作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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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媛媛.浅析当前我国女性隐性就业歧视的现状与对策J.中国市场,2009(12).


时间会遇到生育和哺乳问题,在其生育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要继续支付女员 工的工资和福利,还要安排替代人员;较长的生育和哺乳时间又可能使女员工工作技能生疏,知识陈旧。其次是提前退休的成本,女性员工往往要比男性员工退休早,但是预期寿命却要长,这样用人单位要付出更多的福利成本。另外还有一个因素,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女性投入工作的时间精力往往较男性少些,虽然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因素被弱化,但仍然存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追求其效益的最大化,因为男生人力资本的优势,用人单位自然倾向于招聘男生,而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更加剧了歧视。 (二)户籍歧视

地域与大学生的工作能力显然没有必然联系,但是地域歧视却大量存在。很多用人单位只招聘本地户口大学生,很多地方的公务员考试只允许本地大学生报考。“源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和大学生就业中的地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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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制度是大学生就业歧视的主要成因。目前的经济形势又加剧了地方歧视,地方政府现在面临越来越大的就业工作压力,其解决就业问题的方式之一就是排斥外来人口的竞争。以公务员招考为例,很多地方人事部制定的本地《公务员录用办法》一般对户籍做了严格限制,明确规定具有本地户籍是报考的必要条件,北京市朝阳区2006年招录的123名公务员中,57个岗位都注明要求北京市常住户 口,其比例高达46%;近几年的江苏省公务员招考也仅对应届本科毕业生、硕士以上研究生及个别特殊条件人员放开报考的户籍限制,往届本科毕业大学生仍无缘江苏省公务员招考。 (三)学历歧视

学历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应聘人员的学历要求超出工作岗位对学历的要求,不顾实际需求而片面追求高学历。学历要求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就业歧视。“以知识、能力、经验等可以通过个人努力达到的自获条件为标准的区别对待,是通过个体之间的竞争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的需要,因而是正当的”3但若 学历要求远远超出用人单位工作职位的需要,工作职位与学历要求违反人职匹配的原则,在较低学历的大学生完全可以胜任职位的情况下,而一味追求高学历,即违背了用人的比例原则,将剥夺低学历者的很多就业机会,造成低学历毕业生就业困难。这种不理性的人才高消费,无疑构成就业歧视。 二、我国关于就业歧视的立法现状

首先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有关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分散而不统一,分散在《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中,而且都不够完善,通常只是原则性的。其次在立法上“就业歧视”的具体涵义和外延上有严重缺陷。《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对于就业歧视的内涵,判断原则、标准及其例外情形都没有作出规定,就外延来说也只采用封闭式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四种就业歧视的情况,显得过于狭窄,没有兜底条款,难以涵盖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上大量存在的歧视现象。再次,现有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现有法律中关于平等就业权和反就业歧视的规定比较原则,都是权利性的宣告,未专门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受侵害者根本无法依据这些规定主张权利和获得救济。

对平等就业权利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在机构设置上,我国目前没有在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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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涛.大学生就业中社会歧视的成因分析.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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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佑文,李长江.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法学分析——以平等权为视角[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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