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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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XX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X财资〔2019111号)、《XX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X教资后函〔2020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不得使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利用国有资产长期出租、出借的,按规定提交材料至学校国有资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同意后,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不含6个月以内的出租出借事项)的,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出租出借事项6个月以内的出租出借事项,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审批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两份)报省财政厅备案。审批通过后,出租、出借单位会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与承租(借)人签订《XX省省级事业单位资产(房屋)租赁合同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利用国有资产临时性出租、出借的,按规定提交材料至国资办,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同意后,国资办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出租、出借单位会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与承租(借)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定出租、出借事项的请示文件; (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清单;

(三)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未能及时办理有效产权证明的闲置业务用房对外出租出借的,要出具资产产权无纠纷的证明;

(四)单位决定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其他材料。

第五条 出租、出借单位为租赁合同的承办单位,按照XX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校发〔20198号)规定,承担相应职责,履行相应义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对于国有资产临时性出租,有省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的执行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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