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本文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 帮助,感谢阅读。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 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 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 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 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 含行政性事业单位 ) 。 第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单位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 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包括 租赁、承包。 第四条 行政单位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本办 法施行前已经出租、 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 行政单位清理出来多余的办公用房, 累计超过一个自然层次的,交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剂给办公用房不足 的省直单位使用。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以外房屋建筑物的,应按本办法申报审批 ; 合作 建设中产生的房屋产权租赁等事项适用本办法。长期闲置或不需要的设备,应按 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公开出售,需出租、出借的设备,应按本办法 申报审批。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出借,但明显不公正、不合理的要限期整改。 第五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 定,符合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时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 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 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 出借应当遵循权属清晰、 安全完整、 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单位对批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要经评估后采取公开招标的 方式确定承租对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 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涉 及相关支出应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硬 化预算约束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xx〕4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加强部门 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管理,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等事项, 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 管理情况。 各行政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具体管理制度,办理本单位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出借收入的收缴事项 ; 建立健 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定期清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完整和保值增值,在单位财务、资产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一) 行政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 ( 二) 经批准的拟出租资产,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 ( 三) 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委托的机构会同资产出租单位,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组织公开竞价、招标 ; ( 四 ) 资产出租单位按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合同应载明:租赁期 限、资产使用范围、 租金、租金交付时限、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 出租合同文本格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 一 ) 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 ; ( 二 ) 产权证明和资产价值证明 ; ( 三 ) 可行性论证报告 ; ( 四 ) 近期的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 ( 五 ) 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14e254ef7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6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