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尔凯姆的犯罪学理论 •迪尔凯姆(1858——1917)在《论社会分工》(1893年)、《社会学方法论》(1895年)及《自杀论》(1870年)等主要论著中阐述了他的犯罪学思想。迪尔凯姆同样承认犯罪是社会的产物,但更侧重于从社会一-文化结构的角度来探讨犯罪。迪尔凯姆认为:犯罪存在于所有的社会形态之中,它就是一种正常的 社会现象。只要社会中存在自我发展的可能性,犯罪分子就有犯罪的机会。同时,犯罪行为不仅具有通常意义上的反面功能,也有一系列正面意义社会功能。迪尔凯姆确信犯罪源于它所从属的文化结构本身。在正常的社会里,社会监督保持着良好状态,社会成员都相应地调节自我奢望的水平。而在因经济增长或衰退的社会变革时期,社会监督 削弱,社会准则崩溃,有的社会成员已经感觉不到自己的奢望所受到的来自规范体系的束缚,利已主义倾向得以强化,社会处于一种反常状态之中,从而造成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不断增长。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81c50dcd15abe23482f4da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