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尔凯姆的犯罪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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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尔凯姆的犯罪学理论 18581917)在《论社会分工》1893年)社会学法论》1895年)及《自杀论》1870年)等主要论著中阐述了他的犯罪学思想。迪尔凯姆同样承认犯罪是社会的产物更侧重于从社会一-文化结构的角度来探讨犯罪。迪尔凯姆认为:犯罪存在于所有的社会形态之中,它就是一种正常的






社会现象。只要社会中存在自我发展的可能性,罪分子就有犯罪的机会。同时,犯罪行为不仅具有通常意义上的反面功能,也有一系列正面意义社会功能。迪尔凯姆确信罪源于它所从属的文化结构本身。在正常的社会里,社会监督保持着良好状态,社会成员都相应地调节自我奢望的水平。在因经济增长或衰退的社会变革时期,社会监督






削弱,社会准则崩溃,的社会成员已经感觉不自己的奢望所受到的来自规范体系的束缚,已主义倾向得以强化,会处于一种反常状态之中,从而造成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不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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