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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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1. 2. 3. 法学:以对法律制度的研究为中心的一个学科,属于人文社会科学。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的制度:法律规则、法的体系 法的实践: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 法的观念:法律意识、法律理论、法律文化等。 法的历史: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规律等。 法学的性质: 巩固秩序的学问。法学是一种秩序之学。 追求正义的学问。法学是一种正义之学。 治理国家的学问。法学是一种善治之学。 张扬权利的学问。法学是一种权利之学。 法学的分类:理论法学、法律史学、国内法学(部门法学)、外国法学、国际法学、法学交叉学科。 法学的几大流派: 自然法理论、分析实证主义法理论、社会实证主义法理论。 自然法理论: 关注作为价值理念的法。认为法必然包括特定的价值理念和原则,现实的法律必须接受具有更高效力的自然法的检验,服从自然法。而恶法(律)非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理论: 关注作为规则体系的法。认为法与社会道德等并无必然联系。在法律之上并无所谓有“更高效力的法”。认为法的效力基础在于统治权力。 社会实证法理论: 关注作为社会事实关系的法。认为法不是写在纸面上的,而是社会生活中实际运行的规则。 关注法的社会基础和社会影响,认为法往往不仅仅是国家为主导的权力关系,而是社会生活中的多中心的实际交往关系。 法的正当性基础便在于社会生活的内在秩序逻辑。 法律理念的发展: 法部门的发展: 前近代:惩罚主义、团体本位 民法,刑法 近代:个人主义、权利本位 宪法 现代: 福利主义、社会本位 国际法 社会法 法的外部特征: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体系。规范性是法的最基本特点。 社会规范的特点:概括性、一般性、确定性、规定性、可预测性。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规范体系,其特殊性表现在: 法规范的体系化程度高,法规范运作的程序化水平高,法规范内容具有社会重要性,法规范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制裁,法规范与国家权力体系相关。 法与国家有着内在的联系:法展示着国家权力,体现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统治、管理和控制关系。法也需要借助于国家权力而获得其明确性、有效性。法区别于道德、习惯等的重要方面就是法与国家的关联。 法由专门的国家权威机关来创制。法的实施由国家强制来保障。但是,法与国家的联系,并非是说国家就是产生和推行法的根本力量,要反对国家绝对高于法的国家主义倾向。 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概念。 法律权利:法律所确认的由行为主体所享有的行为自由或利益。权利肯定主体行为的自主性和所享受利益的正当性。 法律义务:法律所确认的要求行为主体必须履行的一定行为或利益负担。义务说明主体履行特定行为的必须性和外在强制性。 法的阶级意志性: 法是一种表达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形式上是一种全体人的意志;从国家意志到阶级意志:国家意志的实质是该社会中统治阶级意志。法表达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的整体意志。 法的文化制约性: 统治阶级的法律意志和利益被主流意识形态认为合乎正义的,并被一定的文化样式所支持。法是在一定的文化传统中展开的,并被文化所塑造。 法的物质制约性: 即法的阶级内容是由该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中最重要的是该社会的生产方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影响法的因素,还有人口、民风人情、地理环境、政治特点等。 法制即法律制度,大致相当于法律上层建筑。包括:法律规范体系、官方法律实践、主导的法律理论(官方的法律意识形态)。 法制的概念是从一种更宽泛的视野来观察法律现象,而不仅仅从“规则”视角来理解法。 法对社会的广泛影响或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限度:法本身的局限性。 对法的作用认识的偏差。 法的分类:实体法与程序法、国内法与国际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一般法与特别法 法制的分类方式: 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立法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修改或废除规则的专门活动。 我国立法工作的指导原则: 我国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作为两者集中表现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的基本路线。 我国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正确结合;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有选择地汲取和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 我国的立法体制:一元性的立法体制,以中央立法为中心,立法的多层次。 中央层面的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委-----部门法规 法的实施方式:执法、司法、守法 司法适用: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到具体的主体或场合,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宗行使权利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基本原则: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使用法律规范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专门机关的工作与群体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司法适用的过程: 案件事实----法律的选择---对法律的解释---法律对事实的涵摄---结论---形成法律文件。 法治意味着依靠法律而治,这是一种规则至上的治理方式。在此,“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念。法治要求将法奉为最重要、最权威的一种社会调整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必须要依法,社会生活也要依法。法治的治国方略更靠得住,更能有长治久安,更能减少社会治理中的暴力和任意性因素。 法治意味着一种“良法”之治,应当法律体现特定的价值理念。 法治所蕴含的价值理念核心:驯服权力,自由生活,公平正义。 法治意味着一整套的现代基本政治和法律制度。 这些制度大致包括:代议民主、政教分离、分权制衡、司法独立、违宪审查制度、权利保障制度等 形式要求:“良法”的形式方面:公开性、一般性、明确性、稳定性、法律的不溯及既往、法律的可遵循性、法律的易接近性、法律无内在矛盾、法律的体系完整性、法的实施与立法的一致性:严格从法。 价值理念的要求:“良法”的价值方面:人民主权、约束公权、社会公平、人权为本 观念性要求: 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代表着一种高层次的守法精神。也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美德之一。 法律信仰意味着:对法律权威性的充分认同,对法律的自觉主动服从,对法律尊严的自觉捍卫。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法治发展的复杂社会背景:传统法文化的纠缠,当代社会结构的复杂性,全球化的冲击。 法治进程中的社会推动力量:社会中的各种推进法治的: 民营资本家、NGO组织、民间维权行动。 法治的核心:如何有效约束国家权力。 权力制约制度的改革:约束党的权力、约束行政专横、强化人大权力、强化司法独立。 立法完善:让立法真正体现人民意志,提高人大代表的立法能力,立法过程的民主化,校正立法的部门化,抑制强势集团对立法的扭曲,协调中央-地方的立法分权。 司法改革:通过司法独立追求公正。 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司法的地方化,司法的行政化,法官的非职业化,司法的外在干预。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改革政治体制,完善司法体制,完善审判机制,提高法官素质。 法治与德治:人的因素与社会治理。 德治的合理性:强调社会治理中人的重要性,执法者道德品质影响法的实现,注重社会关系和谐以消弭冲突,强调道德影响的重要性。 德治的局限性:以所谓道德代替法律,忽视规则的稳定和连贯性,德性修养不足以有效约束为政者,容易走向以推行道德的名义推行非法强制。 作为国家根本法,与法律比较,宪法的特征: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 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一般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一般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 宪政的基本前提是制宪,即国家制定了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但并非有宪法就有了宪政,宪政要求一种具有特别品质或内容的宪法和法律。 宪政的核心要求:以宪法约束公权 限制国家权力:有限国家(政府) 保障基本权利:人权为本 现代宪政的基本制度保障:分权制衡,立法民主,司法独立,人权保障制度,违宪审查制度。 基本权利的性质:根本性,不可侵犯性,普遍性 基本权是基本人权的法律化。 三代人权的理论:第一代人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集体人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民族自决权等)。 精神和文化领域的自由:精神表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等;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自由:学术自由,艺术创作自由,通信自由和秘密。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保障的权利 人格尊严 住宅不受侵犯。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劳动条件的权利),休息权(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生存健康权(公民享有维持其身体所必需的健康和生活保障权),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权利救济是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也是权利保障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主要包括: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含诉讼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 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法治原则;权责统一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的特点:民法是市民社会交往的法律表现,是私法;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是权利法;民法是实体法,主要规定的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各种制度、规范的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由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前提,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发挥调整作用的必然结果。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和义务。 法律事实:事件和行为 公民: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公民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终。(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以其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按照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来判断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监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是年满18周岁且无精神性疾病的自然人;二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是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特征:法人是按照一定方式组成的社会组织。如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法人是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的。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成立法人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 特点: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第一,行为人合格;第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第三,行为内容合法;第四,形式合法。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要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两种情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强制收购,其他制裁。 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的种类: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 民事权利: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物权即民事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权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的特点主要有:.物权是绝对权,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具有优先权和追及力,物权的保护方法大多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对自己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制度是民事法的基石. 所有权的分类: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用益物权: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物权的保护方式: 请求确认物权,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请求赔偿损失。 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债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是一种相对权。第二、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方可实现。第三、债是财产流转关系的体现。第四、债具有平等性和多样性。第五、债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第六、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发生的根据:基于合同所生之债,基于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基于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基于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主要包括:其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其二、合同的标的。其三、质量和数量。其四、价款或酬金。其五、合同的履行期限。其六、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其七、违约责任。其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人身权: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生命和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种类:1.人格权;2.身份权。 知识产权:民事主体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取得的专业权利。 种类: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继承权: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代位继承;遗嘱继承:遗嘱的有效条件。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违约事实,损害事实,主观过错。 承担责任的方式:继续全面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加害行为,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损害事实,加害行为,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9b1a020dd36a32d7375810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