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建立财务公司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2-12-11 10:47:4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国家试点企业

集团建立财务公司的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

1992.11.12 1992.11.12



企业,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财务制度

部门规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

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建立财务公司的实施办法 (1992年11月12日发布)

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经济、金融体制改革要求,为支持大企业集团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自1987年起先后批准17家集团试办财务公司。试点情况表明,财务公司的设立对搞活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融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企业集团的凝聚力,具有积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持大企业集团发展的精神,现决定,在认真总结前一段试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继续积极稳妥扩大财务公司的试点。提出实施办法:

一、关于财务公司的机构性质

(一)财务公司是办理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成员单位系指国家有权部门核准的企业集团章程中所包括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财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协调与稽核。

(三)财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二、关于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可办理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的下列人民币金融业务:存款、贷款、投资、结算、担保、代理及贴现业务。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兼营集团内信托、融资租赁业务。

(三)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对集团公司或集团成员单位办理信托贷款、投资业务。

(四)财务公司发生临时性资金困难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同业拆借,但拆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扩大信贷规模。

(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关于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的条件

(一)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试点企业集团必须符合国发[1991]7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行政性公司或兼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集团公司不得设立财务公司。

2.产品或服务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有比较好的盈利前景。

3.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和自有资金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上。对特殊行业的企业集团,可视情况适当调整。

4.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当年提留的专用基金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设立财务公司必须具有熟悉金融业务的管理人员。拟任财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中,须有1/3的人曾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职工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的人数超过职工人数的1/3。 (三)拟任财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职。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财务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关于财务公司的申报程序

(一)凡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拟设立财务公司,应由试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可证明企业集团合法性的有关文本,企业集团组织章程。 2.有权部门出具的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名单。 3.集团紧密层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4.设立财务公司的申请报告。

5.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企业集团的基本概况、资产负债情况,中长期发展规划,主要产品和服务的发展潜力及盈利前景预测。

6.拟设财务公司的近期经营计划及盈利前景预测。

7.拟设财务公司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营宗旨、资本数额、业务范围、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b8b21b7e6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9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