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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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

责任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娄政发[2011]7 【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21 【实施日期】2011.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制的通知

(娄政发〔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责任,依法加强价格监督,切实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制的通 》(湘政发〔201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责任制

1.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强化责任,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各地要 1 / 2








按照属地原则对本区域内市场价格总水平负全部责任。各级物价、商务、农业、粮食等

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并落实储备制度,积极组织货源,加强市场监测,保持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基本稳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负责)。

2.建立居民消费价格涨幅通报制度。自20115月开始按月对全市各县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鲜菜价格指数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涨幅较大的品种进行排名通报。通报印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和市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娄底调查队负责)。

3、建立价格调控督查制度。自20115月起,对连续3个月物价涨幅排名靠前的县市区进行督查;对全市各部门落实《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16项省政府19项价格调控措施的实施意见》(娄政发〔20111号)精神情况进行不定期专项督查并予以通报(市政府办、市物价局牵头,市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参与)。 二、建立主要生产生活资料保障供应机制

全市各部门要全面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030号)和娄政发〔20111号文件精神,全力抓好粮食、食用油、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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